|最新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发布( 三 )
第二十条 本市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需求规模相适应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
本市政府性国有担保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 , 应当坚持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业务为重点 , 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的业务占比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 推广政府、银行、担保机构风险共担机制 , 提高担保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风险容忍度 。 对代偿率控制在合理区间的担保、再担保机构 , 给予一定比例的代偿补偿;对降低担保、再担保费率 , 取消反担保 , 提高首贷担保比重的担保机构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一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 , 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完善政府、银行、保险合作机制 , 发挥保险增加信用、分散风险作用;发挥市场化再保险作用 ,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融资 。
第二十二条 本市推进政务数据开放 , 加强金融数据专区建设 , 支持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建设运行 。
市金融管理部门组织银行业等金融机构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首贷服务中心、续贷受理中心和确权融资中心 , 开展首贷、无还本续贷、应收账款融资、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知识产权质押等业务 , 提供信息查验、受理、涉企政务数据支持等服务 , 提高中小企业首贷获得率 , 提高无还本续贷、信用贷款和知识产权质押业务比例 。 开展首贷和无还本续贷业务给予担保优惠费率 , 通过首贷服务中心获得首次贷款的中小企业给予财政贴息 。
第二十三条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通过境内外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股权融资、票据融资、信托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直接融资 。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 。
鼓励以大中型企业为主体发行小型微型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创业投资债券 , 募集资金用于出资设立或者增资创业投资基金 。
第二十四条 本市将区域性股权市场作为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 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直接股权融资 。
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板 , 根据专精特新型中小企业特点 , 提供挂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资服务、培训辅导等服务 。
第二十五条 支持征信机构发展针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 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公共事业单位和商业机构采集信息 。
鼓励第三方评级机构开展中小企业信用评级 。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政府、金融机构、中小企业的常态化对接交流机制和金融服务快速响应机制 。 发挥银企对接系统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作用 , 综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 , 畅通金融服务通道 , 提升金融服务及时性、可获得性 。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二十七条 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 培育、推广融通发展特色载体 。 鼓励大企业为中小企业开放空间载体和场景应用 , 引导中小企业与国内外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造 , 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
第二十八条 本市采取下列措施 , 鼓励中小企业产品和服务纳入政府采购:
(一)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平等待遇;
(二)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四十以上 , 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 但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三)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 , 给予联合体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四)评审中按照有关规定 , 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根据不同行业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价格扣除;
(五)支持首台首套新产品新技术 。
第二十九条 市商务部门建立和完善贸易救济工作协调机制 , 对产业安全、贸易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预警 , 指导和服务中小企业有效运用贸易救济措施 ,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