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发布( 二 )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不得以政府名义或者以政府委托事项等为由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投资创办中小企业 , 为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和平等的市场准入条件 。
第十一条 本市逐步完善市、区、乡镇创业服务体系 。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创业信息 , 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等综合性服务 。
第十二条 支持中小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工业性试验、中间试验等创业活动 。 市科学技术部门和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编制科技研发、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的服务目录并公布 。
第十三条 本市将中小企业发展空间纳入全市产业发展空间布局 。 市、区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 , 应当统筹考虑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各类载体的建设用地需求 , 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 预留发展空间 。
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功能区配套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 , 以及利用存量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商务楼宇、产业用房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建设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的 ,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
第十四条 经认定或者备案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文化产业园等 , 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升级改造建设补助、服务奖励、创业培训 , 以及入驻企业房租补贴等资金支持 。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 市、区财政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小企业科目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 ,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政府性担保体系建设、专精特新发展、创业创新、人才培训等事项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 。
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科技、商业、文化等其他专项资金 , 应当优先支持符合专项资金条件的中小企业 。
第十六条 本市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 遵循政策性导向和市场化运作原则 , 引导和带动社会资金通过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接投资等方式 , 重点支持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中小企业 , 重点支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前沿技术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以及利用新技术、新模式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其中 , 投资于初创期中小企业资金占比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
市、区财政设立的其他支持企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投资基金等基金 , 应当加强统筹协调 ,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 。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中小企业融资供给 , 创新普惠金融产品 , 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规模和比例 。
第十八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 , 建立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绩效考核激励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 增加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
市金融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要求推进普惠金融发展 ,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 , 单列小型微型企业信贷计划 , 建立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授信制度 , 提供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 , 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 , 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 。 对于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 , 不停贷、压贷、抽贷和断贷 。
第十九条 支持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以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收益权、收费权、股权、存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 。
支持金融机构基于供应链核心部门、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 , 为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融资 。 本市建设基于区块链等技术的供应链债权债务平台 , 推动政府部门、国有企业等应付款方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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