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最新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发布( 五 )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四十二条 本市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 。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依托北京市大数据平台建立包含政务数据、金融数据、企业信用数据和社会数据的综合数据监测体系 。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进行监测、分析 , 定期发布中小企业发展数据和报告 。
第四十三条 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汇集政府有关部门服务资源 , 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服务资源在平台汇集 。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下列服务:
(一)市场监管、财税、金融、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社会保障等政务服务信息的解读、推送与咨询 , 并增强解读、推送与咨询服务的综合化、精准化和专业化水平;
(二)投融资、空间场地、信息化、科技服务、展览展示、渠道推广等需求对接;
(三)法律咨询、会计服务、审计服务、税务服务、人力资源招聘等商事服务;
(四)管理能力提升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公共培训服务;
(五)促进中小企业在京津冀地区协同发展 。
中小企业通过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获得知识产权、检测试制、信息化、管理咨询、人才与培训、市场开拓、投融资等服务的 ,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中小企业服务券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
有关部门出台中小企业政务服务政策 , 应当及时明确办理条件、地点和流程、所需材料、容缺受理、办理环节和时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投诉渠道等内容;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
第四十四条 中小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才和核心技术骨干符合条件的 , 可以向人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本市工作居住证或者人才引进 。支持引进科技创新、文化创意、医疗卫生、金融、体育等各类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 , 确保中小企业引进人才占合理比例 。
前款规定的工作居住证或者引进人才的条件、待遇、程序等 , 由人才主管部门规定 。
第四十五条 本市建立政府资助引导、社会智力支持和企业自主需求相结合的培训机制 , 引导社会培训机构创新培训方式、完善培训内容 , 提高企业营销、管理和技术水平 , 提升中小企业人员素质 。
鼓励高等院校和中小企业共建实习实践基地 , 创新中小企业人才培养模式 。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团体组织、大型企业等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投诉平台、投诉受理机构等方式反馈违约拖欠信息 , 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赔偿因拖欠造成的损失 。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快速受理、调解机制 。
第四十七条 本市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应急援助救济机制 。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 造成中小企业损失影响生存时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研发补助、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或者政府采购等措施并实施 。
第四十八条 鼓励法律服务主体为中小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提供法律服务 。
律师事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可以通过法律服务热线、法律咨询、志愿服务等方式 , 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
第四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中小企业发展情况、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情况、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使用情况等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 。
第五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 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 。
中小企业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政府新媒体等提出对政府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 , 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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