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最新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发布( 四 )


市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应急援助机制 ,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建立知识产权预警制度 。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商务、知识产权、经济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中小企业自主品牌的培育和建设 , 促进品牌竞争力和影响力提升 , 对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
市知识产权、商务等部门应当对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申报老字号等给予指导和帮助 。
第三十一条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中小企业参加国内外相关展览展销会以及新产品和新技术推介活动的 ,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三十二条 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市场需求 , 推进技术、产品、工艺、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 , 支持中小企业成长为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 。
科学技术、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园区管理等部门对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建设研发机构、开展数字化提升的中小企业 , 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
第三十三条 支持中小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大企业承担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市、区科学技术部门应当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
第三十四条 支持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 为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产品研制、技术开发、设计、咨询、检测等服务 。
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 ,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 可以享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
中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 确需加速折旧的 ,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
第三十五条 支持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有关行业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等标准制定 , 提高产品质量 , 增强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力 。具体办法由市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第三十六条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开展产学研用合作 ,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学技术、教育等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 , 在同等条件下 , 优先向中小企业转移、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 , 有关部门应当提供便利 。
支持中小企业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先行先试政策 。
第三十七条 市、区知识产权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咨询辅导和专业培训 , 提高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 并通过补贴、托管、奖励等措施 , 支持中小企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 。
支持中小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保费补贴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发明专利的费用给予资助 , 具体办法由市知识产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完善面向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 。
第三十八条 开放医疗、政务、交通、教育、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应用场景 , 支持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开展应用示范 。
第三十九条 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特殊股权结构 , 发行具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 , 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更多表决权数量 。
第四十条 中小企业、创业者通过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使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等科技资源的 , 市科学技术部门通过科技创新券等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创新创业大赛和创新推荐会 , 鼓励推荐中小企业参加 。
第四十一条 本市树立对中小企业及企业家的正向激励导向 , 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 , 对企业创新发展中出现的失败、失误给予更多理解、包容、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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