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最新版《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全文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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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创业扶持
第三章 资金支持
第四章 市场开拓
第五章 创新支持
第六章 服务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 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 促进中小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 , 扩大城乡就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 结合本市实际 ,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 , 是指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 , 并符合国家划型标准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
第三条本市坚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 坚持营造公开透明、公平惠及的政务环境 , 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 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 。
第四条 本市对中小企业发展实行分类指导 , 引导中小企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 从事高精尖、文化创意、国际交往等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资源禀赋条件的产业 , 从事保障城市运行和群众生活必须的产业 。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 。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 , 制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 , 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 。
第六条 市、区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划、计划 , 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指导和服务 ,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 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 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实施效果评价 , 引导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参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 。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金融、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文化旅游、教育、体育、卫生健康、民政、园区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 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 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
第七条 本市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经营者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收益 。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 , 遵守社会公德和行业规范 , 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 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第八条 本市基于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和信用评价体系 , 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 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和应用的便利化 , 引导中小企业诚信经营 , 支持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便利和机会 。
第九条 中小企业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 , 依法发起、设立中小企业协会或者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 , 加强自律管理 , 促进行业发展 。
中小企业协会和其他中小企业行业组织根据章程承担为中小企业提供行业信息、宣传培训、合作交流等服务 , 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促进公平竞争 ,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 参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 协助政府公平、有效地实施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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