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请重视你这样使用银行卡、手机卡己涉嫌犯罪!( 二 )
深度 提示
提示一:贩卖“两卡”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 , 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提示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
售卖“伪实名”电话卡、手机卡的行为 , 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 , 情节严重的 , 或构成非法经营罪;其窃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或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 , 构成非法经营罪 , 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如果明知买卖“伪实名”手机卡是为了实施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等)的 , 将视情节严重 , 追究其法律责任 。
提示三:以下情形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规定:银行和支付机构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 , 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 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 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 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 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
提示四:贩卖对公账户涉嫌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 。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并处罚金 。
本文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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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请重视你这样使用银行卡、手机卡己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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