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母亲|订婚出13.8万元彩礼,女方拒不退还。法院:按80%比例返还

书写君曾经提出过一个问题,那就是一段感情,究竟是要相处多久才合适结婚。
【 女方母亲|订婚出13.8万元彩礼,女方拒不退还。法院:按80%比例返还】答案是在爱情的吸引力和婚姻的约束力中寻找一个平衡点。但就具体时间而已,书写君还少认为,婚前最佳的相处时间,需要在1-2年之间。
时间太长,爱情的吸引力淡去,往往就这样默默分手;而时间太短,结婚又是种冲动,甚至还会遇到骗局,到最后心力交瘁。
请大家一起来看看下面2019年法院公开的一份婚约财产纠纷判决书,男女5个月的相处,一场订婚仪式下来,男方给了138000元彩礼和一些首饰,最后女方拒绝归还。
女方母亲|订婚出13.8万元彩礼,女方拒不退还。法院:按80%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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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138000元的订婚彩礼
(书写君对原判决书中涉及的姓名、具体地址、日期等信息进行了处理,其中拗口的句段进行口语化调整,便大家阅读)
原告:男,1992年7月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
被告1:女,1999年7月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
被告2:女,1977年6月出生,汉族,福建省莆田市人。(被告1的母亲)
原告(男方)诉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男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女方母亲|订婚出13.8万元彩礼,女方拒不退还。法院:按80%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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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男方)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向原告(男方)返还婚约彩礼138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照年利率4.35%计算,从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两被告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向原告(男方)返还一件项链(价值9688元),一件手镯(价值5900元)。
原告(男方)陈述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中旬,原告(男方)与被告1(女方)相识。
2018年11月,双方在原告(男方)的居住处举办订婚仪式。按照习俗,原告(男方)共向被告1(女方)和被告2(女方母亲)支付了彩礼138000元,并为被告1(女方)购买了一件价值9688元的项链、一件价值5900元的手镯。
2019年2月,双方在原告(男方)的家乡举办订婚仪式。当日,被告1(女方)以被告2(女方母亲)身体不适为由,直接返回莆田。后被告1(女方)对原告(男方)态度冷漠,双方分居,没有继续共同生活。
2019年5月,原告(男方)与其父到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处协商后续事宜,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明确表示解除婚约并拒绝退还彩礼和首饰。
此外,原告(男方)、被告1(女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明确表示解除婚约,则应当依法退还相应的彩礼和首饰。
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未作答辩。
女方母亲|订婚出13.8万元彩礼,女方拒不退还。法院:按80%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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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男方)与被告1(女方)于2018年6月中旬相识,并于2018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父母经协商订立口头婚约,约定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金188000元,其中138000万元于订婚前交付,余下彩礼金50000元于结婚时付清。
2018年11月,原告(男方)通过其支付宝账号向被告1(女方)支付彩礼金38000元。同日,原告(男方)通过其母亲的银行账户向被告2(女方母亲)支付彩礼金40000元。
之后,原告(男方)、被告1(女方)先在被告1(女方)家中举办订婚典礼。同日,原告(男方)通过其表妹的银行账户向被告2(女方母亲)支付彩礼金60000元。
上述支付的彩礼金共计138000元。
2019年2月,原告(男方)、被告1(女方)在原告(男方)家中举办订婚典礼。后双方产生矛盾并分居。
现原告(男方)要求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返还彩礼金138000元及项链一条、手镯一件,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拒不归还,致诉讼。
因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缺席,无法进行法庭调解。
上述事实,有身份证、身份信息、户口簿、支付宝账单截图、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手机银行账单截图、XX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农商银行对账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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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本案中,原告(男方)与被告1(女方)订立口头婚约并向被告1(女方)及其母被告2(女方母亲)给付彩礼款138000元,该彩礼的给予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男方)有权要求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返还彩礼。
原告(男方)要求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全额返还彩礼,比例偏高,法院充分考虑彩礼的实际数额、双方同居时间及本地习俗等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公平原则予以处理,酌定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按80%的比例返还彩礼款,即110400元。
关于原告(男方)附带要求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按照年利率4.35%计算并赔偿上述彩礼款的逾期利息损失问题,该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男方)要求被告1(女方)返还项链一条、手镯一件的主张,因原告(男方)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向被告1(女方)实际交付项链、手镯等首饰,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判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男方)彩礼款110400元;
二、驳回原告(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元,减半收取1686元,由原告(男方)负担474元,由被告1(女方)、被告2(女方母亲)负担12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女方母亲|订婚出13.8万元彩礼,女方拒不退还。法院:按80%比例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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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解读:
在这一个案件中,男女双方因为相识的时间太少,而且还是跨省异地,最后导致婚姻失败。
至于细节上的对错,因为只有原告(男方)的一面之词,大家也无需多言,但是对于这场婚约的失败,值得大家警醒。
男女相爱,相守,真要决定结婚时,请务必要谨慎,不要冲动。在古代时,媒人相约,然后结婚后相守一生, 其实并不是什么美丽的爱情,而是古代离婚对女人的制约太大,女性要离婚需要付出的代价太大。
换到如今,还期许能够依靠一纸婚约而相守一生,那是痴心妄想。所以想要一辈子,只有经常性学会自我调节,用爱来作为夫妻之间矛盾的缓冲器。
那么大家需要因为这样的案例,而对婚姻感到失望吗?书写君认为这也大可不必。
婚姻在古代是一种约束,但在现在我们需要将之视为爱的延续。恋爱时的爱是浪漫、是快乐、是享受;而婚姻家庭中的爱,是责任、是义务、是付出,也是相互扶持。
所以,在当下,没有爱情,没有经过一定时间的磨合,请切勿结婚。但也请切记,时间太长,双方也会变得太熟悉,熟悉到甚至分手都会理所当然,不想要这样的结局,其实也还是需要一些婚姻的约束力。
最后,希望有情人终成眷属,少一些纷扰,多一分纯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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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够借用失败的情感案例,为大家解决心中困扰!如果您认同书写君观点,请加个关注,收藏、点赞、转发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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