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宋代也有“酒吧”?透过“榷酤”制,看宋代酒店与音乐的融合( 二 )


音乐|宋代也有“酒吧”?透过“榷酤”制,看宋代酒店与音乐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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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宋时期的“增课以助边费”到南宋时期的“酒课之入……悉以留州”“则朝家无一毫取解耳” 。
更有甚者宋时军队为筹集军费而开始进行酒业经营 , 据载 , 岳飞曾在在鄂州拥有七大酒库 , 每年收息钱达五十八万余缗 , 平均每库八万贯以上 , 每个都远超北宋州府都酒务规模 。
由此可见“榷酤”之制的收入在边塞、军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为将士们的生活、训练、维护国家的安全与稳定提供了巨大钱财保障 。
其二 , 用于养官 。宋朝时期为加强中央 , 分散相权及地方权力设立了大量官职 , 以至于出现了冗官冗政的现象 , 官员俸禄的支出成了财政支出的一大重要部分 。陆游曾表示:“诸郡赖以给用度者 , 不过酒税 。”
“榷酤”影响下的酒店音乐
“设法卖酒”实为宋代针对“榷酤”制度所指定的具体措施 。有介绍解其为:“新法既行 , 悉归于公 , 上散青苗钱于设厅 , 而置酒肆于谯门 , 民持钱而出者 , 诱之使饮 , 十费其二、三矣 。小民无知 , 争竞斗殴 , 官不能禁 , 则又差兵列枷杖以弹压之 , 名曰“设法卖酒” 。此“设法”之名所由始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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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法卖酒”三种属性的音乐生产
其实观推行“设法卖酒”的酒肆形态与经营模式 , 在一定程度上近似于我们现在的“酒吧” 。官府的强制性推行以及官营酒肆的带头实行 , 使得“设法卖酒”广泛流行于官私酒馆之中 , 形成了一种极具时代特色的消费潮流和文艺风尚 。当然这种潮流无论如何变动都离不开与之相应的“音乐”的生产 。
首先是“直属性”音乐的生产 。据研究表明 , 拥有乐籍的官妓是官营酒肆里“设法卖酒”的主力军 。而官妓与酒肆之间拥有一个长期且稳定的“契约关系” 。这种“直属性”的官妓实质上就是政府花钱眷养的乐人 , 往往不受自己控制而是直接隶属于政府 , 受政府管辖和征调 。
除了在酒肆里工作 , 还会供奉内廷及部分地方官府 , 服务于国家 , 参加各种大型的文艺活动 , 是国家对酒肆“设法卖酒”的支持与把控 ,拥有促进酒业经济文化 , 传播音乐文化、繁荣时代文化的作用 。
其次 , “雇佣性”音乐的生产 。顾名思义 , 就是酒肆花费一定的资金在外雇佣不属于国家政府的乐人在此工作 。宋代研究指出 , 建立在契约关系之上的“人力”“女使”逐渐取代了传统意义上的“贱民” , 属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上产生的“人力买卖”而不是“人口买卖” 。
而最为“人力”的乐人 , 也是“设法卖酒”音乐之路长久不衰的重要支柱之一 。其实据载 , 早在北宋的民俗活动中就已开始雇佣乐人 , 尤其是在各种大型节日的祭祀仪式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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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升的《朝野类要》中曾记载:今虽有教坊之名 , 隶属修内司教乐所 , 然遇大宴等 , 每差衙前乐权充之 。
不足 , 则又和雇市人 。近年衙前乐已无教坊旧人 , 多是市井岐路之辈 。由此可见无论是朝堂还是民间 , 当时 雇佣乐人的市场都是极其广阔的 , 因此作为“人力”的乐人不仅社会地位得到了提升 , 其自身的“演艺”价值也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
最后 , 是“随机性”音乐的生产 。这种音乐的生产不同于上面两种 , 它既不受官府的管辖 , 也没有契约的约束 , 具有极大程度上的流动性、自由性和不确定性 。这种性质使得它在一定程度上音乐质量相对较低 , 但也更贴近民众的生活也更具趣味性 , 是“直属性”和“雇佣性”音乐产生的延伸和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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