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王晓晔:反垄断法是深化体制改革和扩大开放的催化剂( 七 )


由此我也想到我国《反垄断法》的一条豁免规定 , 即“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垄断协议 , 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定 。 但是我们可以想到 , 在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与我国的反垄断法一样具有域外适用效力的情况下 , 我国反垄断法的这个豁免规定 , 对我国的出口企业不仅没有实质性的帮助 , 而且还可能误导它们 , 以为经本国反垄断法豁免的卡特尔在外国也是合法的 。 因此 , 我国《反垄断法》应当通过这次修订废除第15条关于豁免出口卡特尔的规定 。
《经济观察网》:我国的法律对中国市场上的外企公平吗?
王晓晔:我认为 , 中国的法律对外企公平或者不公平 , 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来评价 。 比如 , 评价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罚款是否公平 , 应当依据我国的反垄断法 。 反垄断法一个重要内容是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执法机关在这个案件就不仅应当分析高通公司在其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 , 而且应当分析它向被许可人索取的许可费是否公平、合理、无歧视 。 国家发改委的这个决定当然有利于我国手机生产商 , 但这没有什么不公平的问题 , 因为高通公司对它们的收费的确太高了 , 不合理 。 商务部2014年禁止过3家欧洲航运公司共同设立一个紧密型的联营 。 欧洲一位著名的竞争法专家认为 , 我国商务部的这个禁令是正确的 , 因为这和美国、欧盟竞争执法机构的做法一样 , 即当本国市场受到来自境外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时 , 它有权对这些限制采取措施 。
您问及我国法律对我国市场上的外企是否公平 , 我认为除了反垄断法 , 这也会涉及其他很多法律制度 。 例如 , 学术界很多朋友可能希望谷歌能够留在我国的市场上 , 这一方面是因为谷歌的搜索引擎对搜索学术研究资料很有帮助 , 另一方面如果谷歌在我国市场上参与竞争 , 百度的业务可能不会像现在做得这么差 。 但这主要不是反垄断的问题 , 而是产业政策的问题和国家安全的问题 。
在这里我也想到《反垄断法》第31条的规定 , 即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 , 除了进行反垄断审查外 , 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正是考虑到国家安全审查与反垄断审查涉及不同的法律制度 , 修订草案规定 , “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 ,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 ”这里强调了国家安全审查不是反垄断执法机关 , 涉及的法律制度不是反垄断法 , 而是《外商投资法》、《国家安全法》等其他法律制度 。
《经济观察网》:您怎么看待竞争法的国际接轨问题?
王晓晔:我们通常都认为 , 经济是基础 , 法律是上层建筑 。 即法律和经济比较起来 , 经济可能比法律更重要 。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的一个基本法律制度 , 即便各国反垄断法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趋同性 , 例如针对跨国并购的申报和审查各国反垄断法的差异不是特别大 , 否则企业对其跨国并购行为的后果完全没有可预期性 。 但是 , 即便各国反垄断法存在趋同性 , 各国立法者一般都会考虑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 例如 , 我国反垄断法有一个关于国家安全审查的规定 , 这在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一般是没有的 。
我国加入WTO后 , 有的成员国认为我国没有完全遵守入世时的承诺 , 并由此产生了一些问题 。 这里可能涉及很多法律和政策 , 例如产业政策、对外贸易政策、外商投资政策、国家安全问题等 。 就反垄断法来说 , 反垄断执法机关比较强调“竞争中立” , 即执法机关对待竞争中的各类市场主体应一视同仁 , 而不应考虑它们的国籍和所有制 , 否则就谈不到公平竞争 。
我认为 , 要不要允许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 , 这不是反垄断法的问题 , 而是产业政策的问题 , 这当然需要考虑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 。 但是 , 如果我们允许外国企业进入我国市场参与竞争 , 反垄断执法机关对这些外国企业就应当与国内企业一样 , 一视同仁;否则 , 就会损害我国反垄断法在国际社会的公信力 。 另一方面 , 各类企业在市场上的公平竞争不仅可以提高我国消费者的社会福利 , 而且作为一种激励机制 , 这也有助于提高我国民族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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