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蚂蚁金服状告企查查,大数据企业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二 )


互联网征信企业作为一种互联网经济下新兴的商业模式 , 对于收集发布的数据信息仍具有基本的注意义务 , 应当通过技术的革新和完善 , 确保数据的真实及时准确 , 才能为市场主体的投资行为提供可信赖的具有公信力的企业信息.因此 , 互联网征信企业在从事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和发布活动中 , 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之一 , 合法数据来源原则 , 互联网征信机构从公共领域采集企业信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 , 无须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 , 但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等非公开信息应当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 合法从事征信活动.
第二 , 注意信息及时性原则 , 更新的及时性为互联网征信机构带来竞争力 , 信息变动时间的准确性则兼顾信息主体企业利益.
第三 , 保证信息质量的原则 , 信息质量应当包括推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 , 敏感信息验证原则 , 一方面 , 针对非敏感数据 , 在发生数据偏差时应当允许征信机构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予以纠正.另一方面 , 针对敏感数据 , 特别是涉及企业清算破产等重大负面信用信息 , 互联网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差别化的技术处理原则 , 通过改进算法技术数据复核交叉验证等手段 , 提高数据推送质量 , 避免因不当的信息推送行为 , 为企业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第四点 , 法院认为在互联网经济领域 , 行业界限正在变得模糊 , 竞争方式主要表现为通过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获取竞争优势实现经营利益 , 即使运营商之间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 , 运营商也会通过破坏其他运营商的竞争优势而与他们建立竞争关系..
蚂蚁金服集团是知名的互联网经营主体 , 广泛涉足金融科技和大数据领域 , 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和区块链等前沿科技手段 , 提供金融大数据风险预警评级等产品和服务.作为大数据企业征信机构的朗动公司对其发布的数据应当进行审慎审查 , 以确保其发布数据的数据质量 , 而数据的质量决定了朗动公司与蚂蚁微贷公司之间竞争关系损害的因果关系 , 因此在本案中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与朗动公司存在竞争关系.
第五 , 朗动公司对蚂蚁微贷公司清算信息的误导性发布和推送行为 , 引发了媒体的大量报道 , 报道都围绕蚂蚁微贷公司的清算信息展开 , 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作为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互联网企业 , 涉及清算等负面性经营信息极易发金融风险 , 危及企业经营甚至影响互联网金融产业.
为了消除影响 , 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曾向被告发送律师函 , 要求朗动公司纠正误导性推送行为 , 并进行澄清 , 为原告消除影响.但是朗动公司针对此次事件发布的声明并未起到澄清事实的作用 , 反而引发媒体新一轮的关注和报道 , 对蚂蚁金服集团蚂蚁微贷公司的声誉进一步造成了损害.
综上所述 , 朗动公司发布和推送蚂蚁微贷公司误导性清算信息的行为 , 损害了作为数据主体的蚂蚁微贷公司和蚂蚁金服集团的竞争性权益.同时 , 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征信行业市场竞争秩序 , 朗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大数据企业合规管理的启示
面对诸如大数据之类的新兴互联网业务领域 , 在法律法规不明确的背景下 , 以及在业务运营过程中面临民事纠纷 , 法院裁定:对此类企业设置过高的责任是不合适的.但在此包容审慎的裁判原则之下 , 法院依然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 起码带给相关经营者如下启示:
首先 , 面对缺乏法律监督的情况 , 大数据公司仍然需要对合规运营保持足够的警惕 。 切不可迷信所谓的技术中立技术无罪 , 当纠纷发生后 , 技术背后的使用者 , 一定难逃其咎.
其次 , 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 , 行业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国家标准甚至非官方的自律性公约 , 都是“商业道德”的重要渊源 , 亦是法院衡量相关经营行为合理性正当性的重要标准.因此 , 作为新兴行业的先行者 , 应当充分把握先机 , 将自身的技术优势 , 尽可能的转化为行业标准行业规则 , 亦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行业要求 , 规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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