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代持股”成关注焦点,相关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二 )


另外 , 实际出资人还应当注意全过程消除隐名显名化的障碍 , 创造显名条件 。 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点明确:“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 , 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 , 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某些实际出资人之所以选择隐名 , 或只是权宜之计 , 一旦相关顾虑解除或者显名条件具备 , 便可以选择直接持有股份 , 实现实际控制 , 防止代持产生的风险 。 实际出资人应未雨绸缪 , 在代持之前和之中 , 设法促成这样的条件 , 且固定相应证据 , 以备将来显名的实际需要 。
代持问题纷繁复杂 , 听完律师的这些回答 , 大家对于股权代持是否有了一些了解?总之 , 股权代持存在诸多风险 ,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安全感 , 不应仅仅依赖于一份代持股协议 , 还要创设、搜集、保留重要证据 , 确保面对纠纷时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来源:法治日报(作者:罗聪冉)
编辑:席锋宇 张博 李金凤
法治日报|“代持股”成关注焦点,相关法律问题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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