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究竟怎么回事?测谎结果不属于合法证据形式令人震惊

声称继承款“清洁” 申请测谎被驳回法官提醒:测谎结论非法定证据形式
侄子继承胞兄遗产后 , 叔叔要求侄子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胞兄对其债务 , 侄子声称债务已清偿而拒绝给付 , 并提出测谎申请 。 10月7日 , 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 , 这起继承纠纷案落下帷幕 。 法院认为 , 测谎结论非法定证据形式 , 遗产继承人因继承遗产而有承担死者生前债务的义务 , 并获得对相应债务的抗辩权 , 同时应就债务已经偿还承担举证 。
拆迁祖产有约在先
张三(化名)夫妇早年去世 , 生有两子 , 长子张财(化名) , 次子张木(化名) , 并给两子留有一套祖宅 。 张三夫妇去世时 , 两子尚未娶妻成家 , 兄弟俩相依为命 。 自此 , 弟弟张木便视哥哥张财为父 , 家中大小事均由哥哥张财做主 。 兄弟俩相互扶持着 , 直至均已成家生子 。
哥哥张财婚后生有一子张铭 , 一女张欣 , 但因家庭矛盾 , 在孩子很小的时候 , 便与妻子离婚 。 之后 , 张财便远赴云南创业 , 弟弟张木亦时常帮忙照顾侄子、侄女 。 几年后 , 弟弟张木所在的水泥厂倒闭 。 于是 , 张木就去云南投奔哥哥 , 与哥哥一同在云南做家居装潢工作 。 兄弟俩在云南一做就是二十多年 , 弟弟张木的工资也是由哥哥张财发 , 每年年底结清 。
2014年 , 兄弟俩听说农村房屋可以主动申请拆迁 , 政府给予相应补偿的政策 。 二人协商认为父亲张三留给他们的祖宅早已无人居住 , 破败不堪 , 恐有坍塌的危险 , 现正好政府拆迁政策可以借助 。 商定后 , 远在云南的两人便委托家人申请挂钩拆迁 。
同年10月 , 哥哥张财委托女儿张欣 , 弟弟张木委托妻子小丽签订协议一份 。 协议明确约定 , 因祖宅申请拆迁 , 拆迁款由张财统一结算;房屋评估价为10万余元 , 待收到拆迁补偿款后 , 由张财给付张木5万余元 。 协议由张欣、小丽签名 , 并由当地村委会负责人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签字见证 。
兄长离世叔侄争讼
2015年 , 张财收到政府交房通知 , 并与拆迁安置办公室办理了安置房交接手续 , 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张财名下 。 2017年 , 张财突发疾病去世 , 其子张铭继承遗产 。 2018年 , 张铭将安置房出售 , 卖得20万元 。
张木听说安置房出售后 , 便向侄子张铭索要前述协议约定的5万余元 , 但张铭坚持声称其父生前与叔叔的债务已结清 , 不同意给付 。 张木反复追要未果 , 一纸诉状将侄子张铭告上法庭 。
庭审中 , 原告张木诉称 , 祖宅拆迁时 , 其与哥哥张财签订了协议 , 约定拆迁款由哥哥张财统一结算 , 当时房屋评估了10万余元 , 明确其中5万余元属于本人 。 现哥哥张财去世 , 被告张铭继承其遗产 , 应当在遗产范围内偿还其父债务 。
测谎并非法定证据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 , 原告张木与张财签订的祖产拆迁补偿款分割协议合法有效 , 应按协议内容履行约定义务 。 张财去世 , 其子被告张铭继承遗产 , 依据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对外所负债务 , 并以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为限 。
至于被告张铭提出的测谎问题 。 张铭抗辩张财生前已偿还债务 , 因无法相关证据 , 遂向法院提出测谎申请 。 鉴于双方对拆迁补偿款分割协议真实性无异议 , 加之测谎鉴定仅系采信证据、形成心证的科技辅助手段 , 只能在双方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方才适宜使用 。 现原告张木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张铭 , 张木亦不同意对其进行测谎 , 故对张铭提出的测谎申请不予采纳 。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作出前述判决 。
一审判决后 , 被告张铭不服 , 提出上诉 。 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应予维持 。 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 ,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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