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论文买卖调查:有人花10万买两篇 代写代投机构打擦边球
近期 , 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学术论文造假、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等案件进行了调查 。 9月16日 , 其通报了已完成调查处理的9起违规案件 , 其中7起涉及论文买卖 。 买家来自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青岛大学附属医院、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山东大学和南京理工大学等 。
在这些交易中 , 均出现了第三方论文代写代投机构的身影 。
【科技日报|论文买卖调查:有人花10万买两篇 代写代投机构打擦边球】这些机构 , 以翻译公司、科技服务公司或文化传播公司之名 , 行论文买卖之实 。 从论文撰写、选刊投稿、审稿改稿到最终发表 , 提供“一条龙”服务 。
论文中介 , 怎么就能做得风生水起?
“要是违法的话 , 我们能干这么久?”
2010年年初 , 《长江日报》刊发一则报道 , 披露了武汉大学沈阳研究团队的发现:买卖论文在我国已形成产业 , 2009年产值高达10亿元人民币 。 而且 , 这还是保守估计 。
现在在百度上以“发论文”为关键词进行搜索 , 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站中 , 均有客服表示可以“代写”“代投” 。
更有门路的机构 , 则直接打入了科研人内部 。 汕头大学医学院教授李韵告诉采访人员 , 中介会混进学会的一些微信群 , 加科研人员为好友 , 在朋友圈里推广他们的业务 。 “我之前拉黑了好几个 。 ”
不久前 , 李韵又在朋友圈上发现了他们的小广告:重磅重磅 , SCI 0-1 , 20年8月上线 , 9月检索转让 。
商品已经摆在这里 , 就等着有心人询价了 。
几年前 , 因为选题需要 , 采访人员曾与某在京论文中介公司的客服辛科(化名)接触 。 近日 , 采访人员再次登上许久不用的账号时 , 发现辛科仍然“敬业”地每隔一段时间就发来问候:您好 , 请问现在有论文发表的需求吗?
他称自己所在的机构是一家研究院 , 和海内外科研团队均有合作 , 出的论文全是“一手货” 。 机构业务范围广泛 , 从著作教材、专著专利到课题申报 , 只要是职称评审和毕业需要的 , 他们都能“保驾护航” 。
得知需求 , 再匹配需求 , 这一套流程 , 辛科已经做得驾轻就熟 。 他定期在QQ空间贴出已经被杂志接收的只需要小修的论文 , 如有客户需要 , 交易后更换或者加上买家名字即可 。 “时间紧就用已经通过的论文 , 要是时间宽松 , 就拿还在走流程的论文 , 或者再找人给你写 。 ”
不仅是论文 。 书籍、专利 , 甚至课题 , 给钱 , 中介都许诺可以挂名 。
采访人员表示 , 需要一篇影响因子不限的电子信息方向的SCI英文论文 。 辛科开出“底价”——7万元 。 他表示 , 只要交了钱 , 买家什么都不用管了 , 等着就行 。
“有些心虚啊 。 ”采访人员跟他闲聊 。 辛科觉得采访人员有些“矫情”:“要是大家都像你这么想 , 生意还做不做?发表论文 , 关系到评职称和毕业 , 都是人生大事 。 ”
后来 , 采访人员又在网上联系了其他中介机构 。
上海的一家“科技信息服务公司” , 客服张莹(化名)一上来就先打了一大段话:“与我们合作的客户很多 , 每个月都是合作几百篇文章的 。 SCI、EI、南大核心、北大核心 , 都有合作渠道 , 很多教授、博士都是由我们代为发表 , 代理的好处就是速度快 , 我们的优势在于 , 我们是代理发表 , 不是您正常的投稿方式 , 我们是跟杂志社合作编辑直接收稿 , 内部渠道 , 可以保证录用发表 。 ”
采访人员表示 , 想要儿科方面的英文论文 。 对方迅速为采访人员选定了目标期刊 , 代写、代投 , 报价2.5万元 。 这一费用包括文章修改润色费、公关费、咨询费、服务费、审核费、版面费等全流程费用 。 如果采访人员已有论文 , 只由公司代投 , 费用则为2.1万元 。
张莹说 , 为保证买家权益 , 他们会签订正规合同 。 “要是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发表 , 不收取任何费用 , 赔偿您双倍损失 。 ”而且 , 由于采访人员是第一次和他们合作 , 可以给九折的新客优惠 。 “我们就是做口碑 , 您要是满意了 , 可以介绍朋友同事来投稿发表 。 ”
按照张莹介绍的流程 , 确定“合作”以后 , 论文买家要填写一份自己的基本资料和写作要求 , 先交50%费用 , 用作代笔费和操作发表费 。 收到杂志社的录稿通知书后再付余款 。 杂志出刊后会快递两本样刊、录稿通知书及发票 , 方便买家报销 。
“题目可以您自己定 , 也可以我们安排老师给您拟定 , 根据您的方向写作 。 我们合作的老师多是来自国内著名高校的教授和博硕士精英 , 专业代写经验丰富 。 ”张莹跟此前辛科的“套路”一致:公司都正规 , 团队都是大牛 , 经验都很丰富 。
论文代写代投 , 违法吗?张莹坦言:“打的是擦边球 。 ”辛科反问:“要是违法的话 , 我们能干这么久?”
花10万为人买两篇论文:省时也省力
中介公司为什么能包发包过?
业内人士告诉采访人员 , 这些公司中 , 有的可能真有门路 , 和期刊编辑部有来往;或者确实熟悉论文发表的套路;但有的 , 只是虚张声势 。
但就算被骗 , 敢舍下脸面报警打官司的论文买家 , 也是少数 。
前两年 , 为帮助在某985高校读博士的前女友 , 刘洋(化名)决定帮她买论文 。
他知道 , 这个市场“水深” 。 稳妥起见 , 刘洋找到大学时交好的老师 , 请他推荐论文代写代投中介 。
“核心期刊的主要客群还是在学校 。 通常 , 老师要评职称 , 没时间写论文 , 就会买卖论文 。 一些老师已深谙其道 。 ”刘洋分析 。
果然 , 熟人推荐的中介“靠谱” 。 刘洋和中介在微信上聊了几个回合 , 很快谈妥 , 交了2万块定金 。 “收到初稿 , 修改 , 然后又收到了回执和录用证明 , 整个过程挺顺利 。 ”
刘洋买了两篇论文 , 都是以金融为主题 , 每篇不超过4000字 。 一篇北大核心 , 一篇南大核心 , 代写代投机构还送了一本书的副主编署名 。
这一切 , 花了刘洋10万元 。 “拿着这些材料 , 去个三流大学 , 评副教授都够了吧 。 ”刘洋自己并没有从事科研相关工作 , 对科研诚信 , 他表现出的态度是无所谓 。 “花钱买论文 , 对一些人来说算是省时省力 。 你自己真心要做研究 , 文章写得也特别好 , 那是不愁 。 要是完成不了 , 无法毕业 , 或是职称晋升有阻碍 , 买论文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 。 ”他也知道 , 找枪手肯定不道德 , 但“违法不违法我不知道” 。
其实 , 期刊编辑在工作中 , 也在和代写代投机构“斗智斗勇” 。
《中山大学学报》编辑刘清海曾撰文称 , 在目前国内论文造假现象比较严重的情况下 , 科技期刊不得不付出大量的心血用于防范学术不端文献的发表 。
他分享了个小故事 。 2014年4月底 , 他在处理一批退修稿件时发现 , 有几篇稿件超期还未修回 , 考虑到作者费钱费力做研究不易 , 就打电话和作者沟通 。 结果 , 接电话的人自称是作者的先生 , 反应也很淡漠 。 刘清海感觉奇怪 , 搜索后才发现 , 论文作者单位为天津某中心医院 , 留下的手机号码号段却在广西桂林 。
后来 , 刘清海找到作者单位座机 , 辗转联系上了作者 。 这位作者解释 , 之所以留下的是桂林的手机号 , 是因为该论文由南方的同学帮忙投稿 。 “两人说法是矛盾的 。 ”刘清海判断 , 此篇论文为代写代投 。
他总结了代写代投论文的几个特点:一般来说 , 论文作者数量较少;采编系统中所留作者信息量少;采编系统中只留手机 , 手机号码所在地与作者单位所在地不符 。 具体到论文本身来说 ,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能通过 , 但显示“可能已经提前检测” 。 刘清海分析 , 应该是代写代投机构熟悉编辑部运作规律 , 因此 , 提前通过特殊途径查重 , 剔除或修改重复文字后才投的稿 。
温州医科大学期刊社《肝胆胰外科杂志》编辑部曾分析了该期刊从2015年1月到2016年7月投稿系统中来自不同单位却使用同一密码的86名作者及其所投的93篇稿件 。 经编辑部综合审定 , 其中82篇初步认定为代写代投稿件 。 他们指出 , 从目前来看 , 代写代投现象没有得到改善 , 且必将长期存在 , 期刊编辑仍然要长期面对这些混杂在来稿中的代写代投稿件 。
专家建议将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入罪
“这件事 , 说白了就是有需求就有市场 。 而且 , 需求长期存在 。 ”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印波感慨 , 很多人都有发表论文的需求 , 但期刊本身又是稀缺资源 , 发核心期刊、发SCI的要求又进一步加剧了这种稀缺性 。
此前 ,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七届五次全委会上 , 监督委员会主任陈宜瑜指出 , 近年来 , 第三方中介机构代写代投、伪造论文评审意见、雇“枪手”代写基金申请书等新情况时有发生 。 针对第三方中介机构 , 陈宜瑜表示 , 基金委目前没有对其处理的途径 , 他呼吁有关部门严厉惩处 , 遏制这类问题继续恶化 。
2018年5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 《意见》指出 , 对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主动开展调查 , 严肃惩处 。
张莹所在的代写代投机构显示注册地为上海黄浦区 。 采访人员拨通了上海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的电话 , 工作人员认为 , 论文代写代投机构不归他们管理 , 应属于文化领域类 。 “至于具体归谁管 , 要咨询有关司法部门 。 ”辛科公司所在地为北京市通州区 。 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 , 他们不清楚论文代写代投机构归谁管 。
据媒体报道 , 2017年中国科协相关领导曾公开表示 , 要共同商请中央网信办、国家工商总局开展清网行动 , 打击代写代投论文“黑中介” 。 但到目前 , 此事未见后续进展报道 。 相关部门内部人士透露 , 对这类中介机构 , 确实缺乏有效监管 , 也缺乏监管的有力依据 。
印波指出 , 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管理层面 , 对买卖论文的社会中介组织、网站和个人 , 均只有概括性地规定由主管单位处理 。 其实 , 论文代写代投事件的处罚主体 , 往往还只是购买、代写的“体制内”主体——像学校的学生、老师、科研人员等 , 对于外部的经营者——尤其是第三方中介机构 , 依旧缺乏足够的规制手段 。
在民事司法实践中 , 基本上认为买卖代写代投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 , 很少有出于署名权的专属性考虑 , 认定买卖论文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 。 只有在所买卖的论文涉嫌剽窃时 , 才有可能由被侵权人追究买卖双方的连带侵权责任 。
对于论文买卖协议本身的合法性 , 从过往判例来看 , 只要论文卖出方依照合同约定向购买方提供了论文代写、代投服务 , 法院往往对此持较为宽松的态度 , 认定协议有效 。 只有在涉及职称论文代写代投个别情况下 , 法院才认为该协议违反公序良俗 ,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认定合同无效 。 “再说 , 一般情况下 , 只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 谁又会去告发中介机构呢?”
采访人员也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 , 曾有向中介机构购买论文代投服务的科研人员认为 , 双方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国办发(2015)9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中“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变相代写论文 , 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通知精神 , 也违反了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联合下发的《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通知 , 属违反国家法规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 应属无效 。 但法院认为 , 通知系政策性文件 , 非行政法规 , 科研人员欠缺证据证明该代理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对此抗辩理由 , 不予采信 , 代理合同应属有效 。
在印波看来 , 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无法有效地惩治买卖论文的行为 , 更不足以对第三方中介机构产生足够的威慑力 。 他直言 , 对于这一扰乱科研秩序的行为 , 需要运用刑法予以规制 。 “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 。 ”印波研究过国外的一些做法 。 2018年 , 爱尔兰立法禁止论文造假 , 为学生代写论文或代人参加考试等成为犯罪行为 , 发布与这些服务相关广告的人也构成犯罪 。
前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也指出 , 要积极开展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刑事规制理论研究 , 推动立法、司法部门适时出台相应刑事制裁措施 。
不过 , 在刑事上 , 我国没有直接针对论文代写、代投犯罪的法律条文 。 除了在论文买卖过程中涉及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外 , 现实生活中众多的论文代写、代投行为均无法以刑事规制 。 “适用刑法条文规定的相关罪名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障碍 。 ”印波指出 。
论文买卖、代写大致包括三类主体:一是论文需求方 , 二是中介机构 , 三是论文的代写方 。 印波认为 , 三者相较之 , 组织者即论文买卖、代写的中介机构的危害最大 , 且存在监管空白 , 对其进行刑事规制也更为紧迫 。
印波建议 , 可以以刑法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增设新条文 , 将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列在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类罪”中 。 另外 , 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的论文范畴建议限定在学位论文、职称论文、期刊论文以及与国家级科学基金相关的申请书及结项报告等 。 在量刑方面 , 可以参照组织考试作弊罪 , 采取自由刑和罚金相结合的形式 。
“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 , 不仅破坏科研秩序 , 浪费科研资源 , 还践踏学术公平原则 , 产生大量现实危害 。 ”印波表示 , 有了对应罪名 , 能对这类行为构成威慑 。 但是 , 真正要建设风清气正的科研环境 , 还要从写作主体自身学术道德修养、行业的自律与监督和法律规制三方面同时发力 。
【新闻链接 】
两次大规模撤稿事件 , 均涉及第三方中介机构
1
2015年3月开始 , 英国现代生物、施普林格、爱思唯尔和自然等国际出版集团出现的4批集中撤稿中 , 涉及中国作者的论文有117篇 。 其中 , 23篇标注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助 , 另有5篇被列入已获得资助的项目申请书 。
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调查 , 第三方中介机构在这些学术不端的案例中扮演重要角色 。 上述28篇与基金委相关的被撤销论文都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润色”并投稿 , 还有部分论文完全是通过买卖请人代写代投 。 其中 , 有近一半的论文投稿 , 与一个名为“上海丰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第三方有直接或间接关系 。 该公司伪造通讯作者邮箱、伪造论文审稿人邮箱、提供虚假审稿意见 。
按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相关规定 , 基金委对涉事作者作出处罚 , 最严重的处罚是7年内禁止申请科学基金项目 。
但在相关报道中 , 未见对中介公司的处理结果 。
2
2017年4月 , 施普林格·自然出版集团发表声明 , 宣布撤回旗下《肿瘤生物学》期刊2012年至2015年发表的107篇论文 。 这些论文均来自中国作者 。
后经调查发现 , 107篇论文中 , 有2篇论文系《肿瘤生物学》重复发表;1篇系《肿瘤生物学》期刊自身错误撤稿 , 作者没有过错;101篇存在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的问题 , 其中95篇由第三方机构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 , 6篇由作者自行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 。 这101篇论文中 , 有12篇系向第三方机构购买;其余的89篇由作者完成 。
相关部门对涉事论文作者承担或正在申请科研项目(基金)、基地建设、人才计划和科技奖励等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 , 对相关科研项目、基金等予以暂停 。
但在相关报道中 , 未见对中介公司的处理结果 。
(原题为《论文买卖生意“风生水起” 代写代投机构却成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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