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球砸死女婴全楼被判赔案:法律如何兼顾人情
来源:中国青年报作者:刘婷婷最近 , 一则“天降铁球砸死女婴 , 整栋楼判赔”的消息 , 再次引发公众对这个经典法律问题的讨论 。2016年 , 四川遂宁市油坊街127号楼 , 一只从天而降的铁球 , 砸中了楼下婴儿车里一名不满一岁的女婴并致其死亡 。 事发后 , 当地警方介入调查 , 但没能找到抛物者 。 于是 , 女婴父母将事发地整栋楼的住户全部起诉至法院 。 前不久 , 遂宁市船山区法院一审判决 , 除家中确无人居住的不承担责任 , 其余121户业主每户补偿原告3000元 。 目前 , 一审判决还未执行 , 已有30余户涉事业主准备上诉 。 (央视新闻9月14日)对于一些涉事业主的不满 , 其实可以理解 。 正如一些上诉业主代表所说 , “当时出事后 , 我离那个事发地很远 , 隔了几栋楼 , 肯定没我什么事”“事发那栋单元楼出了问题 , 为什么每个人都是3000块钱?”“咱们出于人道主义的精神来说 , 适当地给人家捐助一点可以 , 但不是每家3000块钱这么多” 。 明明自家对天降铁球砸死孩子没什么过错 , 却要承担“补偿责任” , 这不是给罪魁祸首埋单吗?不过 , 从法律上来说 , 法院判决也并非没有依据 。 侵权责任法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 , 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之外 , 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 ”民法典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 , 对难以确定谁是侵权人的 , 规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 。 法律之所以作出如此规定 , 这是因为在穷尽过错追责手段之后 , 受害人将面临救济无门的境地 。 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伸出援手 , 集体承担“补偿责任” , 可能对这些人不够公平 , 可对受害人却是最实际的公平 , 而这种公平原则 , 也体现出现代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当然 , 法律并不僵硬死板 。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 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也有类似规定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进行补偿 , 能够有证据证明自己确定不是侵权人的除外 ,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 。 对于那些感到不满的业主 , 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自己对天降铁球没有任何过错 , 就可以排除己方进行补偿的法律责任 。 对于那些承担了补偿责任的业主 , 法律还保障了追偿权 , 有朝一日真相大白 , 他们还能把补偿出去的这笔钱款要回来 。在民法典中 , 虽然追加了对于公安机关的责任 , 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时 , 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 , 查清责任人 , 但公安机关并不是上帝 , 100%的破案率只是理想 。 在这起事件中 , 公安机关已展开了调查 , 只是没有找到抛物者 。 当过错责任者无法确定的时候 , 过错推定责任将成为主角 。 当然 , 基于民法典的规定过于抽象 , 在后续立法中还须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介入调查的程序、标准、要求 , 以便于最大限度地查明真相 , 使责任人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 。对受害者及其家人 , 从天而降的铁球、玩具、工具、自行车 , 甚至是一枚小小的水果、鸡蛋 , 都可能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 这些年 , 从侵权责任法到民法典 , 从相关司法解释到司法实践 , 来自立法、司法的努力 , 正在形成一张规制高空抛物、坠物的坚韧法网 。 对于这起天降铁球砸死女婴的人间悲剧 , 无论是一审判决全楼“补偿” , 还是以后的二审业主上诉 , 都是一次难得的法治洗练 , 带来的不仅是观念的碰撞 , 更将是法治的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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