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传媒|用假公章打欠条获法院支持 福建高院纠错长路漫漫( 二 )


【法制传媒|用假公章打欠条获法院支持 福建高院纠错长路漫漫】台江法院审理后认为 , 远利公司提交的《欠条》上“福建省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印章 , 与出具该函时中南公司的名称及使用的印章均不相符 , 加盖公章的欧仁春亦非中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授权的人员 , 远利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欧仁春确认应收账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 因此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南公司是本案讼争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 , 《欠条》内容不是中南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 中南公司与远利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 。 欧仁春向远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庆良转账支付10万元 , 与中南公司并无法律上关联 , 中南公司无需承担返还款项的民事责任 。 远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 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 依法应予驳回 。
诉讼中 , 欧仁春确认应由其承担本案所涉款项的还款 , 经台江法院向远利公司释明 , 其不同意向欧仁春主张还款 。 法院认为 , 远利公司可另行向欧仁春主张权利 。
因此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 台江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远利公司的诉讼请求 。

福州中院罔顾事实作枉法裁判
台江法院一审判决后 , 远利公司不服 , 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19年12月24日 , 福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台江法院的一审判决 , 改判中南公司向远利公司支付货款319740元及利息 。
福州中院在判决书中表述:2011年3月3日 , 欧仁春以中南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 与厦门闽亿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约定由中南公司承建厦门闽亿源公司2#厂房 。 此后中南公司收到厦门闽亿源公司支付的相关款项 , 并向其开具了价值372000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
2011年10月6日 , 案外人高志钦以中南公司代表人的身份 , 与泉州中达公司签订《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 , 约定由中南公司承建泉州中达公司位于泉州市鲤城区的泉州中达北京现代4S店钢结构项目 。 2011年10月11日至2013年1月15日 , 中南公司累计收到泉州中达公司支付的1498300元款项 。 福建中闽司法鉴定作出的闽中闽司鉴所[2018
文鉴字第2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 , 案涉《往来询证函》中中南公司的印章印文与中南公司分别与厦门闽亿源公司、泉州中达公司签订的上述合同中的印章印文系同一枚印章盖印 。
又查明 , 案涉《销售出库单》显示 , 2012年至2013年期间 , 客户“福建省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陆续收到远利公司供应的多笔埋弧焊剂、埋弧焊丝等货物 , 欧仁春系中南公司的收货联系人 。

福州中院认为 , 1.中南公司辩称其并非案涉买卖合同相对人 , 但从《销售出库单》所载明的收货人的名称上看 , 案涉货物的收货人系中南公司 , 欧仁春仅系中南公司的联系人;同时 , 欧仁春在《欠条》中系以中南公司的名义进行确认 , 而非以欧仁春自己的名义进行确认 。
2.中南公司否认《欠条》上中南公司的公章系其使用过的公章 , 但从《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上看 , 该合同已实际履行 , 且中南公司亦系按《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收取泉州中达公司支付的工程款 。 据此可以认定 , 中南公司在《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中已对该合同上中南公司的公章效力进行了确认 。 因经一审鉴定 , 《钢结构工程承包合同》上中南公司的公章与《欠条》上中南公司的公章系同一枚印章 , 故可以确认除了工商备案印章外 , 中南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另有使用其它印章的情形 。
3.中南公司的名称虽在2013年9月进行了变更 , 但远利公司早在2013年3月即开始供货 , 且欧仁春亦系在中南公司公章变更后不久(中南公司新公章于2013年10月17日才被审批使用)的2014年1月使用争议公章确认案涉货款 。 故在本案中 , 不能苛责远利公司对中南公司于2013年9月后变更公司名称并更换公章的行为有注意和审查的义务 。 因此 , 鉴于《销售出库单》、《欠条》上体现的收货人均系中南公司、中南公司在其他民事合同中已实际认可争议公章的效力、且远利公司对于案涉买卖交易相对人的认定并无主观上的过失 , 故欧仁春向远利公司购买案涉货物的行为已依法构成表见代理 , 相应法律后果应由中南公司承担 。
因此 , 福州中院撤销台江法院的一审判决 , 改判中南公司向远利公司支付货款319740元及利息 。

专家:福建高院应纠正错误判决
福州中院一方面用案外人高志钦以中南公司之名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所加盖的公章 , 与远利公司《欠条》上的公章系同一枚为由 , 推断出欠条上所盖的公章就是中南公司认可的公章;另一方面以远利公司《销售出库单》上标注欧仁春是中南公司的联系人 , 中南公司系收货人为由 , 认定欧仁春构成表见代理 。
而实际上 , 上述案外人高志钦是欧仁春的朋友 , 其与中南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 至于他俩如何勾结以中南公司之名对外发生业务关系 , 中南公司一概不知 。
法学专家指出 , 中南公司并未在其他民事合同中实际认可争议公章的效力 。 欧仁春和案外人高志钦以中南公司代理人名义与案外人厦门闽亿源工贸有限公司、泉州市中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 , 只是欧仁春私刻并使用中南公司公章的另外两个案例 , 中南公司只是代收货款、代开发票 , 并不知道欧仁春私刻并使用了中南公司公章 , 更没有认可欧仁春私刻公章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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