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一栋楼赠予“儿子”, 却发现“儿子”不是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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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已育的黄先生瞒着妻子与韦女士同居 , 并生育了儿子小浩 。 出于对孩子的疼爱 , 黄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栋6层楼房全部赠予了小浩 。 小浩19岁时 , 黄先生通过亲子鉴定发现小浩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 。 得知真相后 , 黄先生带着小浩到不动产登记中心 , 通过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 将该房产过户到了自己名下 , 并在上述合同转让价空白处填写100万元 。
由于担心自己被赶出涉案房屋 , 小浩将黄先生起诉到法院 , 要求黄先生支付100万房款及利息 。 黄先生一气之下提起反诉 , 要求小浩腾空房屋并将涉案房地产交付给自己 。
案情回放
黄先生和彭女士结婚后 , 生育有一女儿 。 黄先生“重男轻女”的观念较深 , 一心想要个男孩 , 但是受计划生育政策限制 , 婚内无法生育二胎 。
1998年 , 黄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了韦女士 , 两人发展成情侣关系并开始同居 。 2000年3月 , 韦女士生育了小浩 。 黄先生对小浩出生非常高兴 , 为了表示对儿子的疼爱 , 他将自己和父亲黄某泽名下533 平方米的一栋6层楼(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赠与了小浩 , 并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小浩名下 。
小浩上初中二年级的时候 , 黄先生带着他检查血型时发现小浩的血型是A型 , 而黄先生的血型是B型 。 回来后 , 黄先生起了疑心便问韦女士 , 但是韦女士回复的比较含糊 , 他也只好作罢 。 这时 , 黄先生的妻子彭女士无意中也知道了韦女士和小浩的事情 , 大发雷霆 , 夫妻矛盾不断 。
2018年5月 , 黄先生和已经成年的小浩签订《房屋过户买卖协议书》 , 其中约定:如经DNA 鉴定小浩不是自己亲生儿子 , 自己与小浩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立即无效 , 由小浩无条件把该房产用买卖方式过户给自己或他指定的人名下 。
2019年9月 , 黄先生征得小浩同意并取得其血液后 , 委托了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 该公司出具《DNA 检测意见书》 , 结果为排除黄先生与小浩亲子关系 。 黄先生知道结果后告诉了小浩 , 并要求其配合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
2020年1月 , 黄先生和小浩到南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 双方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 , 黄先生自行在上述合同转让价空白处填写100万元 。 之后 , 涉案房屋过户至黄先生名下 。
房子虽然已经过户了 , 但黄先生对韦女士的欺骗行为非常生气 。 即便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 但是已经养育了19年 , 自己对小浩也产生了不可割舍的感情 。 截至2020年3 月 , 黄先生一直向小浩支付生活开支 。 黄先生对小浩说 , 只要他不找亲生父亲 , 并愿意认他这个养父 , 那么他一直愿意支付其上大学的学费和生活开支 。
此时 , 韦女士害怕黄先生让自己和小浩搬离一直居住的涉案房屋 , 便让小浩于2020年6月1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 要求黄先生按照《存量房买卖合同》支付小浩购房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 在审理过程中 , 气愤至极的黄先生向法院提起反诉 , 要求小浩搬离其居住的涉案房屋 。
庭审现场
【人民法院报|一栋楼赠予“儿子”, 却发现“儿子”不是亲生】
2020年7月15日上午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只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 , 是应不动产登记中心的要求填写和提交的 , 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也是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 , 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的话必须填写一个价格 , 于是 , 黄先生才随意填写了100万的一个整数 , 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买卖关系 。 ”法庭上 , 黄先生的代理人说 , 本案中涉案房地产物权变动的原因是《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 , 不是《存量房买卖合同》 , 《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 小浩违反《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 , 向黄先生索要购房款 , 违反道德、违背公序良俗 , 不应得到法院支持 。 因此 , 黄先生无需向小浩支付任何费用 , 更无需支付利息 。
小浩的代理人则坚称 ,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 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 小浩己经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了约定的义务 , 黄先生至今不支付合同款项 , 己经构成违约 。 因此 , 黄先生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 将100万元购房款及利息支付给小浩 。
“我们此前就约定 , 如果经DNA 鉴定小浩不是我的亲生儿子 , 那么我们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立即无效 。 如今房产已经过户到我名下 , 小浩也应该搬离 。 ”黄先生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 要求法院判令小浩腾空涉案房地产并交付给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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