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一栋楼赠予“儿子”, 却发现“儿子”不是亲生( 二 )



“《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是他自行杜撰的 , 我不认可 。 而且 , 他以超低价格从我手中购得涉案房地产也不符合常理 。 ”对此 , 小浩这样辩称 。

法院认为 , 此案本诉部分争议焦点为:1.《存量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存量房买卖合同》法律性质是买卖还是赠与?3.原告是否有权要求被告支付100万元以及利息?4.《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

法院认为 , 此案反诉部分的争议焦点为:反诉被告是否应将涉案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反诉原告?

法庭上 , 黄先生提交了DNA 检测意见作为证据 , 庭审中法官向小浩释明后 , 小浩仍坚持不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 故法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

法院判决

在充分听取诉辩双方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后 ,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 , 黄先生误认为小浩与他之间存在血缘关系 , 据此将涉案房地产赠予给小浩 。 该赠予行为已经完成 , 涉案房地产已经过户至小浩名下 。 退一步说 , 小浩取得涉案房地产并非基于赠予 , 而是基于买卖 , 那么涉案房地产已经过户至小浩名下 。 因此 , 小浩有权自行处分涉案房地产 , 其和黄先生签订的《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 , 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 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应当确认合同合法有效 。 该协议书对于涉案房地产是否过户至黄先生名下附加了条件 , 即小浩与黄先生是否为亲子关系 。

本案中 , 《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签订 , 系以特殊的亲属关系作为基础 , 双方在缔约过程中对于涉案房地产的处分均未涉及价格 , 买卖仅是过户的形式 , 没有真实的买卖合意 , 且双方对于该合同的效力附加了成就条件 , “无条件”系没有附加任何条款包括支付相应对价等 。 因此 , 《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的性质应属附条件的赠与合同 。 本案案由应变更为赠予合同纠纷 , 而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在本案中 , 黄先生提供了证据《DNA检测意见书》证明小浩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 。 根据民事证据举证规则 , 黄先生已经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 鉴于小浩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 , 且经本院向其释明后 , 小浩仍拒绝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 故法院认定黄先生和小浩不存在亲子关系 。 黄先生依据《DNA 检测意见书》的结果 , 要求小浩按照《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通过买卖方式即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过户至自己名下 , 双方之间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为了履行《房地产过户买卖协议书》约定将涉案房地产赠予自己 , 而非存在买卖的真实合意 。

综上 , 小浩无权依据《存量房买卖合同》主张支付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 基于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人已经变更为黄先生 , 小浩无正当理由继续占用涉案房地产 , 因此 , 黄先生诉请小浩腾空并交付涉案房地产 , 理由充分 。 2020年8月18日 , 邕宁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并依法支持了黄先生的诉求 , 驳回小浩的全部诉求 。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费文彬 通讯员:魏素娟 黄莉艺 | 编辑:吴凡 万紫千推荐阅读




更多精彩敬请关注判得好!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