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男子赠与代孕上千万妻子起诉索回 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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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电视剧里的桥段
而是由“代孕”引起的一起案件
???
阿平与阿珍是一对结婚三十年的夫妻 , 两人育有一个女儿。 随着年龄渐长 , 阿平还想再要一个孩子 。
小芳多年前经朋友介绍认识阿平 , 知道阿平有生子意愿 , 俩人协商一致后 , 共同前往国外制作试管婴儿 , 由阿平提供精子 , 筛选国外卵子库中的优质卵子合成受精卵植入小芳腹中 。 经过多次的试验 , 最终小芳生下了孩子 , 阿平是他们生物学父亲 。
从怀孕至产后 , 阿平在妻子阿珍不知情的情况下 , 多次向小芳转账或购置房产 , 总计高达1100万 , 甚至还向小芳出具了《条据》 , 载明: 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小芳的1000万元 , 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0-18周岁) , 孩子由小芳抚养 , 永不反悔 。 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 , 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 , 系我个人自愿 。
此事件被阿珍发现后 , 向一审法院起诉并请求:确认阿平支付给小芳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小芳返还财产1100万元 。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阿平与阿珍之间不存在夫妻共有财产的相关约定 。 在未与阿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 , 阿平擅自向小芳转账 , 并向小芳出具《条据》 , 声明其给付小芳的涉案款项系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个人所有部分 , 于法无据 , 其行为严重损害了阿珍的财产权益 , 阿平基于“借腹生子”向小芳支付巨额财产 ,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 。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 阿平与阿珍已育有婚生女 , 通过试管婴儿技术合成受精卵 , 由小芳进行生育的行为 有违道德和伦理 。
关于小芳辩称涉案款项用于购置的房产、车辆等 , 是替小孩保管 , 因相关财产并未登记在小孩名下而是登记在她的名下 , 其辩称理由不成立 。
关于小芳辩称部分涉案款项系阿平支付的小孩抚养费、教育费 , 因事涉权利主体为小孩 , 可由权利人另行主张权利 , 故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

一审判决:
确认被告阿平支付给被告小芳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限被告小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阿珍1100万元 。


小芳不服一审判决
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该案一审民事判决 , 依法驳回阿珍的全部诉讼请求;或者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
在二审中 , 上诉人小芳 , 被上诉人阿珍、阿平均未提交新证据 。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 ,夫妻未约定财产形式的 , 则夫妻财产系共同共有 。 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 以不允许分割共有财产为原则, 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这是法律保障夫妻共同财产存续、安全的体现 , 确保夫妻财产成为婚姻家庭生活得以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 。 阿珍行使的权利及于整个共有财产 。
我国法律允许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受众为“夫妇” , 即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 。 阿平、小芳行为 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伦理原则》 等规定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阿平、小芳共同接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及阿平给付小芳巨额财产的行为 , 侵犯了阿珍的合法权益 ,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 , 违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 ,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阿平的给付行为无效 , 小芳因此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
小芳生育过程艰辛的事实并不能否定其 行为的违法性, 且小芳生育过程的复杂性等系阿平、小芳自身身体原因等因素决定的 , 并不能因此证明行为的合法性 。
小孩的抚养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用等争议 , 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 , 当事人可以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
二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 , 适用法律正确 。 上诉人小芳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 均不能成立 。 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特别提示: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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