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网综合|成都一小区开发商转让未售车位给第三方,业主群炸锅了( 二 )


北青网综合|成都一小区开发商转让未售车位给第三方,业主群炸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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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其他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需联系负责人。由于公司负责人在外地出差,截至发稿前,对方并未进行回应。
律师说法
开发商进行公示后有权售卖
但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四川金坐标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跃坤表示,开发商有权售卖这些车位,但前提是保障业主的优先购买权,对业主进行公示公告,在业主没有意愿的情况下可以售卖。
在查看了相关公示、公证资料后,王跃坤认为,公示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公示的时间,二三月份因为疫情,大家都不出门,很多业主没看,还有一部分业主在外地也不知道此事;其次,公示中的地址和公告中的地址不一致,有业主搞不清德赛一街是哪,会认为不是蜀都中心一期。
因此,基于上述情况,开发商是没有很好地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以及优先购买权的。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造成这种情况,程序上是有重大瑕疵的。
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林小明律师认为,根据《物权法》里关于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的约定来看,由于“未出售的地下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库)”属于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因此,若业主与开发商均认同前述约定,且该约定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开发商对其所有的停车场按法律规定进行了相应登记,作为所有权人的开发商可以对前述车库或车位进行处分,包括整体向第三方转让其车库或车位。
根据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求。就开发商对车位或车库转让进行公示并予以公证保全证据的行为而言,从形式上证明了开发商满足了业主优先购买权,但实际在程序上存有瑕疵。比如,公示中地址与公证地址不一致,容易造成一般人的误解或忽视,难以确认公告所处分车位在其所在小区。既然是公示,就应该采取更大范围、更多方式让小区业主尽可能地知晓公告内容,而不是只张贴一份A4纸打印的公告,这容易给人感觉是“走过场”甚至是“暗箱操作”。
为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业主与开发商及第三方可以协商,找到并达成三方共赢的妥善解决方案。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张肇婷 摄影报道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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