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全国股转公司徐明:将推进新三板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 二 )


(三)立法体例转变:从分散规定到专章集中体现
修订前的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的条款散见于各章节 , 没有形成系统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 。 新证券法的一大亮点 , 就是新设投资者保护专章 , 通过事前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事中保护各类股东权利、事后完善救济途径等多方面、全方位的制度安排 , 集中体现了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立法宗旨和核心追求 。 专章方式不仅通过集中规定投资者保护的相关内容 , 使执法者、守法者和社会各方觉得好看好查、方便使用 , 更重要的是起到了法律的宣示作用 , 增强社会各界的投资者保护意识 , 提升投资者保护的整体效能 。
(四)立法制度转变:从一般性制度安排到重大制度创新
与修订前的证券法相比 , 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的最大亮点 , 是认真总结了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现状和探索 , 在新证券法中进行了大量的重大制度创新 , 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新机制 。 例如 , 将投资者保护机构纳入证券法 , 针对中小投资者行权意识不强、维权成本较高等问题 , 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的多项职能 , 将投服中心等机构的有益实践法律化 , 赋予投服中心法律地位和法定权利;规定代表人诉讼 , 形成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机制 , 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原则 , 代表投资者进行损害赔偿诉讼 , 实现保护投资者和避免滥诉的统一;规定先行赔付制度 , 将投资者受偿的可能性变成现实 , 使投资者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
二、新证券法是新三板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坚强基石
证券法修订前 , 新三板市场所依据的仅仅是行政法规 , 法律地位不足 , 对违法违规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并不充分 , 投资者保护力度不够 。 新证券法的出台 , 对新三板市场进行了规定 , 为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证 , 意义重大 。
(一)新证券法提升了新三板市场法律地位 , 投资者保护更加“有法可依”
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 , 新三板作为目前唯一一家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 与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 二者都可以组织公开发行证券的交易、挂牌公司与上市公司履行同等的信息披露义务、都依法实施自律管理等 , 从而确立了新三板场内、公开、独立市场的法律地位 , 使得投资者参与新三板市场更加“有法可依” , 权益保障也具有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依据 。 新证券法对新三板市场定位的明确 , 是对新三板市场投资者最大的保护 。
(二)新证券法关于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内容适用于新三板
一是投资者保护专章的主要内容适用于新三板 。 该章关于普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区分 , 和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等规定 , 适用于新三板市场;关于投资者权利救济的规定 , 包括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强制调解安排 , 以及代位诉讼、先行赔付、代表人诉讼 , 和中国特色集体诉讼机制等 , 针对对象均为发行人、证券公司或投资者 , 也可以直接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
二是新证券法其他投资者保护规定也可适用于新三板 。 新证券法强化了注册制下的信息披露要求 , 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公开承诺 , 明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披露公开承诺 , 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保荐人在欺诈发行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等 , 这些制度的适用对象均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主体 , 均可适用于新三板市场 。
(三)新证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新三板
新证券法的亮点之一就是加重违法违规者的法律责任 , 全面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 无论是倍数罚还是数额罚 , 无论是对机构还是个人等均如此 。 例如对于欺诈发行行为 , 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 , 提高到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 从最高六十万元罚款提高到一千万元等 。 法律责任的加重能够进一步对违法违规起到震慑作用 , 使得相关主体的投资者侵害行为有所收敛 , 减少违法违规行为 , 从另一个方面起到了保护投资者的作用 。 新证券法中的公开发行、信息披露 , 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规定涵盖了新三板市场有关主体 , 为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提供更为坚实的法律依据 , 有力地保护了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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