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全国股转公司徐明:将推进新三板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

【新三板|全国股转公司徐明:将推进新三板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_本文原题为 全国股转公司徐明:将推进新三板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
全景网9月4日讯 主题为“落实证券法实施 促进投资者保护”的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今日举行 。 全国股转公司总经理徐明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 , 他表示 , 新证券法的出台 , 对新三板市场进行了规定 , 为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证 , 意义重大 。 下一步将从加强诚信建设 , 完善市场法治环境;提升挂牌公司质量 , 持续回报投资者;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 做好投资者教育工作三方面推进新三板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 。
以下为发言全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
上午好!很高兴参加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 。 2020年 , 我国资本市场最为重大的事件就是新证券法的颁布实施 。 目前 , 中国证监会系统和整个资本市场都在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证券法 。 本次论坛以“落实证券法实施 促进投资者保护”为主题 , 恰逢其时 , 意义重大 。 借此机会 , 围绕会议主题 , 我发言的题目是“认真贯彻证券法 , 积极推进新三板市场投资者保护” , 谈三点意见 , 不妥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 。
一、新证券法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
众所周知 , 投资者是资本市场最基本的要素 , 更是资本市场存在的基础 , 是资本市场发展之本 , 没有投资者就不会有上市挂牌公司 , 更不会有中介机构 。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 投资者就会远离资本市场 , 资本市场最终将不可持续 。 因此 , 一个健康稳定、富有竞争力的资本市场一定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的市场 。 而投资者保护最重要的武器就是法律 , 法律能否对投资者权利和合法权益进行充分规定 , 是投资者能否得到保护以及保护到何种程度的根本 。 纵观世界各国 , 证券法都以保护投资者为核心价值追求 。 例如 , 美国1933年证券法的首要目的 , 是要求公布重大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 , 并且将保护投资者放在提高效率、促进资本形成之前 。 国际证监会组织三项监管目标中 , 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 。 我国的证券法律也充分体现了这一理念和追求 , 尤其是新修订的证券法更是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充分保护 , 可以说 , 新证券法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法 。 与原证券法相比 , 新证券法在立法理念、立法对象、立法体例和立法制度上充满着突破和创新 , 体现了自己的特色 。 主要有以下四方面:
(一)立法理念转变:从监管本位到投资者权利本位
修订前的证券法从当时的资本市场实际出发 , 更多地强调监管本位 , 重点规定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安排 , 而对投资者权利等内容则着墨较少 , 导致法律中权利和义务配置相对失衡 。 新证券法在进一步简政放权、实行公开发行注册制的同时 , 对投资者的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求偿权等进行了全面规定 。 比如: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等主体征集股东权利 , 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 , 帮助中小投资者提高话语权、积极表达利益诉求;强调上市公司应当依照章程分配现金股利 , 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 持股比例和期限不受公司法限制 , 也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障 。 这些安排 , 都体现了对投资者权利的重视和保障 , 体现了从监管本位到投资者权利本位的理念转变 。
(二)立法对象转变:从注重发行人到重视投资者
修订前的证券法在规定对象上 , 存在“重发行人、轻投资者”的现象 。 修订前的证券法全文以发行人、上市公司为核心规制对象 ,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次之 , 对于投资者的规定则较为少见 , 整部法律中涉及到“投资者”的表述仅28次 , 并且“重行政、轻民事”的现象较为突出 , 投资者权益保护和救济存在制度缺失 , 不利于资本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 。 此次新证券法立足中国特色、借鉴国际经验 , 大幅增加投资者保护的内容 , 全文“投资者”表述出现82次 , 针对投资者信息不对称、容易受侵害、维权成本高、寻求救济难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规定和应对 , 彰显了加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决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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