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这个城市楼市调控再出手!涉及限购、限转让...( 三 )


(八)境外个人年满18周岁 , 在我市工作、学习和居留且在我市无住房、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限购一套商品住房(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 。 其中港澳居民需提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 台湾地区居民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我市领取的居住证或在购房之日前2 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 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 其他境外人士需提供在购房之日前2 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 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 。 境外人士在我市购房均需填报自住自用承诺书 。
三、关于商品住房限转让政策
(一)关于限转让年限的认定
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商品住房 , 下同) , 无限转让年限要求 。
2. 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 , 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
3. 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商品住房 , 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含赠与) 。
(二)婚姻存续期间 , 夫妻不动产的加、减名 , 以上一次不动产交易转让时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的日期为准 。
(三)关于赠与
1.东建〔2020〕7号文件施行后 , 不动产接受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且与赠与方为近亲属关系的 , 接受赠与方可不受社保缴纳要求限制 , 但须符合本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的套数要求;赠与方为非本市户籍居民、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以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日期为准 , 下同) , 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商品住房 。 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
2. 本市户籍居民赠与方通过赠与获得购房资格的 , 须在受赠人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 赠与的商品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
3.商品住房发生继承时涉及份额赠与的 , 合并办理继承赠与转移登记 , 赠与双方不受限购规定的约束 。 继承人(受赠人)继承(受赠)房屋的限售年限 , 从被继承人取得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算;如被继承人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 从继承人(受赠人)取得权属证书之日起算 。
四、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 , 一经查实 , 取消购房资格并依法处理 , 记入个人征信不良记录 , 由此产生的经济及法律责任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 对教唆、诱导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 , 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 相关企业、机构、人员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于在2020年7月25日前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或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支付二手商品住房定金或购房款的 , 如果通过正常途径仍无法查验或确定真假 , 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同住建、人行、银监等部门共同研究确认 , 如发现材料造假 ,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
五、东建〔2020〕7号施行后 , 商品住房限转让期限未满、房屋权属人擅自提前放盘出售并向购房人收取定金或购房款的 , 由此产生的无法交易风险以及经济、法律责任由房屋权属人自行承担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应当认真核查接受委托的房屋是否符合限转让政策相关要求 , 对不符合交易条件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 对违规为不符合交易条件或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 , 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 。
六、本通知与《<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答》以及此前相关政策措施不一致的 , 以本通知为准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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