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这个城市楼市调控再出手!涉及限购、限转让...( 二 )


(三)备注说明
上述转账和支付凭证的交易双方非买卖双方本人的 , 相关凭证须有“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款”、“某某人(指买方)或某某房屋(指交易的房屋)购房定金”或者“购房款”、“购房定金”等相关表述 。
(四)截止办理时间
考虑疫情影响等原因 , 对符合以上认定标准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 允许其在2020年12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
二、关于商品住房限购政策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 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两年内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 , 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 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 。 对于参保时间未达到逐月连续缴纳社保半年以上、通过一次性补缴来取得购房资格的 , 不予认可 。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1年或2年的 , 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 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应在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 。 对于2020年7月份缴纳个税满1年或2年的 , 2020年8月1日前申请人已申报个税或在8月份申报7月份个税、税务部门8月份入库的 , 予以认可 。 2020年7月25日前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未满规定期限但已发生实际交易行为 , 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 , 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 , 不予认可) , 仍按原政策执行 。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疫情期间受疫情影响 , 无法按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而出现个别月份断缴情形的 , 经人社、税务部门提供核实情况 , 如果符合东建房〔2020〕6号文件规定的情形 , 可视为“连续缴纳” , 但购房人在办理住房限购查询(查册)前应缴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
(四)经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顶尖人才、特色人才、符合我市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条件的研发人才[指符合《东莞市加强研发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拟出台)经济贡献奖励和素质提升奖励的研发人才]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 。 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散裂中子源科学中心、松山湖材料实验室全职工作 , 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 能提供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学历学位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相关验证材料的 , 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 。 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 在本市购买第一套、第二套商品住房的 , 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 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 符合优才卡政策条件的人才 , 在优才卡政策出台后 , 按该政策的最新规定执行 。
(五)驻莞部队现役军人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的 , 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 原为本市户籍的现役军人 , 能提供军人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对其个人工作情况、居民身份证信息证明 , 以及原户籍(镇街)所在地人民武装部门证明公函的 , 参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
(六)在本市单位全职工作、其社会养老保险费由相关省直单位缴纳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的 , 须提供本市单位出具的全职工作证明材料 , 携带相关省直单位电子密钥到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现场登陆查验 , 或由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省直单位直接发送证明函件到东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经查验核实的 , 参照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资格条件执行 。
(七)在本市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 如其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能提供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明细的 , 在本市限购一套商品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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