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一部印发《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二 )


7.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 对于多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 , 既可以针对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 也可以针对在现场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 。 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 , 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 , 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 可以进行反击 。
8.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 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9.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 , 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 , 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
因琐事发生争执 , 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 , 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 , 或者一方先动手 , 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 , 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 , 冲突结束后 , 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 , 对方还击 , 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 , 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 , 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
10.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 , 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 , 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 , 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 , 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
11.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 , 缺一不可 。
12.准确认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 , 考虑双方力量对比 , 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 , 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 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 , 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 , 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 不应当苛求防卫人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 通过综合考量 , 对于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明显过激的 , 应当认定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13.准确认定“造成重大损害” 。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 , 不属于重大损害 。 防卫行为虽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 , 不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
14.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要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 , 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 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 , 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 , 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 , 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 , 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
15.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 。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行凶”:(1)使用致命性凶器 , 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2)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 , 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 , 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 。 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 , 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 可以认定为“行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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