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募从业人员炒股未报备遭罚,监管从严不变,有公募直接禁止从业人员炒股,配偶或直系亲属需报备交易明细


财联社(上海 , 采访人员 韩理)讯 , 8月31日 , 河南省证监局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决定 , 对就职于公募基金的李博作出责令改正、处罚五万元的罚款 。
基金|公募从业人员炒股未报备遭罚,监管从严不变,有公募直接禁止从业人员炒股,配偶或直系亲属需报备交易明细
本文插图

自从基金从业人员开放证券投资业务之后 , 因炒股未向所在基金公司报备而被罚的案例越来越少 。 反而是证券行业 , 仍有从业人员在不允许炒股的监管红线下不断试探 。
基金从业人员炒股未报备
根据行政处罚书披露 , 2010年7月至2018年6月 , 李博就职于基金管理公司 , 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 。 期间进行了证券投资 , 但事先未向所属基金公司申报 。
上述违法事实 , 有公司劳动合同、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和情况说明、相关基金公司查询情况等证据证明 。 李博的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 , 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 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的规定 , 构成《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 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河南证监局对李博采取“责令改正、处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
事实上 , 早在2013年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就首次放开了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 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 , 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 , 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 , 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
2013年12月 , 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 进一步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明确要求 , 指导行业做好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自律工作 , 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 。
上海一位公募从业人员告诉采访人员:“有些公司管理相当严格 , 并不允许基金从业人员炒股 , 如果是配偶或者直系亲属炒股则需要将每一笔交易的明细交于公司审核 。 有些公司管理没有那么严格 , 允许本人炒股 , 但是也需要向公司报备详细的交易信息 。 ”

在这样的背景下 , 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因炒股被罚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 。 反而是券商从业人员因炒股被罚屡禁不止 。
证券从业人员炒股监管力度持续加强
今年八月以来 , 至少已出现四起因证券从业人员炒股而被下发处罚决定案例 。 8月7日、8月11日和8月13日 , 广东证监局、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监局分别对何琳、兰江和张伟文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 。 值得一提的是 , 上述三人均为原长江证券的从业人员 。
根据深圳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披露 , 2015年6月29日至2015年11月27日 , 何琳控制其本人及“林晓华”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 合计成交金额1,678,459.50元 , 亏损29,486.33元 。
张伟文2001年3月入职长江证券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 先后任开发部经理、营销主管等职 。 2020年4月 , 其已经从长江证券离职 。 根据披露的行政处罚决定 , 2015月6月18日至2019年6月11日期间 , 张伟文利用其母亲“梁某玲”证券账户买卖股票 , 成交金额累计108,430,529.03元 , 亏损1,184,420.13元 。 截至调查日 , “梁某玲”证券账户未再持有任何股票 。

上述两人的行为均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 , 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 , 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 , 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 最终何琳被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 , 并处以5万元罚款;张伟文被处以8万元罚款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