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年|法院2020年案例:小区地下车库归属的裁判规则( 三 )


二、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诉求
(一)华惠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观点
1、土地随售出房屋转移 , 开发商不拥有土地 , 无权处置买卖小区停车位;
2、开发商通过卖房强势地位 , 单方约定小区停车位归属行为无效;
3、未计入小区建筑容积率的配建停车位及公共部分 , 不属开发商专有部分 , 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4、以政府产权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 未获登记 ,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停车位及公共部分 ,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

(二)向法院起诉的具体诉讼请求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 , 向余杭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 , 要求如下:
1.依法确认保障房公司2018年9月10日做出的《华惠家园地下停车位销售通知》和2018年12月13日做出的《关于对华惠家园地下车位进行管理的通知》内容违法;
2.判令保障房公司立即停止阻拦未购买地下室车位业主的车辆进入地下车库的行为 , 并停止使用影响车辆通行的道闸等设施 。
但是遗憾的是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并未支持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 因此 ,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861号民事判决 , 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
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原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 , 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者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 通过多种途径 , 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 , 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建筑区划内 , 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 , 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业主共有 。 案涉争议车位系利用华惠家园地下空间规划建设的车位 , 建设单位为保障房公司 , 在案无证据证明案涉车位占用了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 , 也无证据证明保障房公司将案涉车位的建设费用摊入了华惠家园小区业主专有部分或共有部分的建筑成本中 , 且保障房公司在小区房屋出售合同中均明确其享有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使用权) , 其有权出售、租赁或处理 。 基于前述法律规定和本案查明的事实 , 应当认定保障房公司系案涉车位的所有权人 , 其有权采取出售、租赁的方式行使权利 。 该事实也为华惠家园业委会在其与保障房公司签订的《华惠家园地下车位委托管理协议书》所确认 。 华惠家园业委会主张案涉地下车位应归小区全体业主所共有 , 依据不足 , 本院不予支持 。 保障房公司为更好地管理案涉地下车位 , 而在地下车位入口处安装道闸 , 该行为并无违法或不合理之处 , 也未侵害未购买或租赁地下车位的业主的正当权利 , 华惠家园业委会要求保障房公司排除妨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不予支持 。 关于保障房公司拟出售车位的合同价款和使用期限等内容 , 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
【中年|法院2020年案例:小区地下车库归属的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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