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孩子起了个心仪的名字,法院裁定:不能!
【|父母给孩子起了个心仪的名字,法院裁定:不能!】姓名要跟随一个人一生 , 为新生儿起一个寓意好、朗朗上口的佳名是父母为孩子操办的一件大事儿 。 宝宝姓名可以随意起吗?本期关于起名字的话题 , 涉及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关于姓名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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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父母要给女儿起名“北雁云依”遭拒吕某(男)与张某(女)结婚 , 后张某生下一女 。 因夫妻二人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 , 遂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 , 并以“北雁云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及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 。
当吕某去住所地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 , 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 即姓“吕”或者“张” , 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 。
但吕某坚持以“北雁云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户口登记 , 住所地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 作出拒绝办理户口登记的决定 。
判决随意创设姓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坚持要为女儿起名“北雁云依” , 夫妻俩之后以女儿“北雁云依”的名义向所在辖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该纠纷也曾被称为“全国首例姓名权行政诉讼”的案件 。
本案争议为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北雁云依” , 是否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
法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 为女儿起名“北雁云依”不符合父母姓氏以外的四种情形之一 , 法院明确 , 父母不能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随意创设新的姓氏 , 否则会造成对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的冲击 , 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管理 。
解析行使姓名权莫违背公序良俗河北省委党校副教授石翠仙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定义人格权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 ”包括民事主体享有姓名权 。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定义自然人享有姓名权:“自然人享有姓名权 , 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 ,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具体包括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 。
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
“父母为新生儿命名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 , 起什么名字是父母行使姓名决定权的行为 , 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 , 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石教授介绍 , 《民法典》第八条对公序良俗也有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 不得违反法律 ,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 ”
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的简称 , 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 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 符合善良风俗 , 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 ”石翠仙认为 , 从社会管理和发展的角度来看,子女承袭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对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会关系进行初步判断 。 如果任由公民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既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 。
该案中父母为女儿起名“北雁云依”既非父姓、母姓 , 也非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 更无其他正当理由 , 只是因为喜欢中国传统文化 ,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 , 不符合姓名权的行使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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