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宠物伤人 谁应承担责任?
宠物伤人 谁应承担责任?
在城市生活中动物是为主人提供娱乐和陪伴的“居家伙伴” 。 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动物 , 因此动物致害责任也成为现代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侵权纠纷 。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 该特殊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责任负担等方面 。 无论是动物的所有人、管理人还是“准所有人”“准饲养人” , 除了要遵守饲养动物的管理规定 , 还要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 , 在发生动物致损的事件后 , 能明晰责任主体、分清责任形式 。
近日 , 广东佛山一名老人被奔跑的大型宠物狗所挂的绳子绊倒 , 腾空面朝下摔地 , 经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 令人痛心 , 也引起网友的热议 。 眼下几乎每个居民小区都有养狗的家庭 , 由宠物狗产生的纠纷也屡见不鲜 , 本版特邀房山区人民法院瞿叶娟法官 , 对宠物狗引发的相关法律事件进行深度解读 。
案例一
两犬追逐致他人摔伤 , 饲养人赔偿90万元
杨甲和毕乙是男女朋友 , 两人共同饲养了一只棕色的泰迪犬和一只白色的松狮犬 。 2019年12月9日早晨7点多 , 杨甲和毕乙在小区里遛狗 , 徐丙在小区里晨练 。 泰迪犬和松狮犬都未拴绳 , 两只狗相互追逐、打闹 。 徐丙跑步至小区门口时 , 泰迪犬突然跑到徐丙前方 , 松狮犬紧急追赶 , 徐丙躲避不及而摔倒 。 徐丙随即被送往医院 。 经医院诊断 , 徐丙的伤情为颈椎骨骨折、颈髓损伤、四肢瘫痪、肺部感染等 。 因伤情严重 , 徐丙多次转院治疗 , 共住院277天 , 花费医疗费765820元 。
后来 , 徐丙将杨甲、毕乙以及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完全护理依赖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513829.44元 。
杨甲、毕乙都不同意徐丙的诉讼请求 。 他们认为 , 徐丙年龄较大 , 本身有一些基础性疾病 , 仅仅摔伤不可能造成徐丙身体瘫痪的损害后果 。 正是徐丙自身特殊的身体状况才加重了损害后果 , 所以对徐丙为治疗自身疾病的支出不予赔偿 。
经徐丙申请 , 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徐丙的伤残等级、护理期和护理依赖程度、营养期进行鉴定 。 经鉴定 , 徐丙的伤残等级为二级 , 护理依赖为完全护理依赖 。 外伤与伤残后果建议外伤参与度为20%-40%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杨甲和毕乙作为泰迪犬和松狮犬的饲养人 , 在遛狗的过程中未对两只狗采取必要的措施 , 而任由两只狗在公共区域内追逐、打闹 。 两只狗在追逐的过程中导致徐丙受伤 , 杨甲和毕乙未尽到管理义务 , 应对徐丙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 , 在此次侵权事故中 , 没有侵权行为、主观也不存在过错 , 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 但物业公司在小区管理上的疏漏应及时予以改正 。 结合徐丙的伤情并参考鉴定意见 , 法院判决杨甲与毕乙赔偿徐丙333419元 。 因徐丙伤情严重、护理期限较长 , 法院对护理期的期限酌定为5年 。 该护理期限届满后 , 如徐丙仍需要护理 , 可以再次主张 。
判决后 , 徐丙不服一审判决 , 提起上诉 。 在二审期间 , 双方达成和解 。 杨甲和毕乙赔偿徐丙共计90万元 , 并三次给付 。 双方对此事再无其他争议 。
法官释法
【无过错责任|宠物伤人 谁应承担责任?】这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 主要有四方面的构成要件:
(一)致害的动物为饲养的动物
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 , 也就是说对动物具有控制权 。 饲养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 , 使动物脱离必要的控制和支配 , 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 ,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这里特别重点强调动物的饲养性 。 饲养动物是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 , 即饲养人或管理人能够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 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 就不是饲养动物侵权意义上的致害动物 , 例如自然保护区内的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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