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责任|宠物伤人 谁应承担责任?( 二 )


(二)动物独立实施加害行为
饲养的动物基于生物学的本能作出致害的动作 , 该动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 也就是动物独立实施 , 不受外力强制或驱使 。 动物的致害动作存在多种形式 , 如积极实施的咬、抓、撞等形式 , 也可能是以静卧、阻碍等静态的方式实施 。
无论是直接接触还是非直接接触 , 也无论是积极的加害还是消极的加害 , 只要饲养动物的独立行为侵害他人 , 都应由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三)有损害的事实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后果包括人身、财产或精神损害 。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伤残、死亡、健康水平下降、病痛等情形 。 财产损害包括直接财产损失也包括间接财产损失 , 例如为治疗而支出的医药费、护理费、伤残赔偿等直接损失以及未来预期收入降低等间接损失 。 动物致人损害还可能造成涉及精神损害 , 例如因被狗咬伤造成终生残疾或产生严重心理问题 , 由此导致被侵权人精神痛苦 , 被侵权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
(四)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饲养的动物与受害人遭受损害的事实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 也就说 , 没有侵权的前因就没有损害的后果 。 有些因果关系比较直观 , 例如狗咬伤人、猫抓伤人等 , 损害后果显而易见 , 因果关系也比较简单 。 但有些因果关系相对隐蔽、复杂 , 这就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 例如动物咬伤人后 , 受害人被感染引发其他疾病死亡 。 间接因果关系掺杂其他因素 , 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并不纯粹 , 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在上述案例中 , 杨甲和毕乙是松狮犬和泰迪犬的饲养人 , 两只狗在追逐中导致徐丙受伤 , 即两只狗实施了加害行为造成了徐丙身体权、健康权受损害的后果 , 该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所以杨甲与毕乙应承担侵权责任 。 但徐丙自身具有一定的基础性疾病 , 而该因素又加重了损害后果 。 杨甲与毕乙对徐丙自身因素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二
寄养宠物犬伤人 , 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于甲饲养了一只法国斗牛犬 。 2019年十一国庆假期 , 于甲全家外出旅游 , 所以将法国斗牛犬寄养在A宠物服务有限公司 。 于甲与A公司签订《宠物寄养协议》 , 寄养期间为2019年10月2日至2019年10月15日 , 于甲支付了1920元寄养费 , 寄养费包括住宿、基本健康检查、房舍清理、每天安排户外活动等 。 协议还对每日宠物犬喂食、散步等情况进行了约定 。
2019年10月11日下午5时左右 , A公司工作人员带该斗牛犬外出散步 , 斗牛犬突然挣脱牵引绳跑到人行道上 。 刘乙是孕妇 , 此时正在人行道上活动 。 斗牛犬突然窜出 , 将刘乙扑倒 。 刘乙被送往医院 , 经诊断“阴道流血、排液” 。 后刘乙在医院进行保胎治疗 。
出院后 , 刘乙向于甲及A公司索赔 , 于甲及A公司均不同意赔偿 。 刘乙将于甲和A公司诉至法院 , 要求赔偿医疗费6820.7元、误工费37892元、营养费393元、护理费9116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
A公司认为刘乙主张的各项费用过高 。 除了医疗费以外 , 其他费用都不同意赔偿 。 于甲认为 , 虽然是他的狗的原因导致刘乙受伤 , 但刘乙受伤发生在宠物犬寄养在A公司期间 , A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于甲虽然是宠物犬的饲养人 , 但事发时对宠物犬无法管理和控制 , 故不应承担责任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于甲已将宠物犬交由A公司寄养 , A公司即为该犬的管理人 , 在此期间宠物犬导致刘乙受伤 , A公司作为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 经核算 , 刘乙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820.7元、误工费3720元、营养费393元、护理费105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 。 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刘乙13983.7元 。
刘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 , 刘乙作为孕妇被狗扑倒 , 精神上受到严重惊吓 , 一审法院确认的精神抚慰金数额偏低 , 结合侵权的具体情节和刘乙的伤情 , 将精神抚慰金调整为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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