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紧急提醒!情人节千万别这样发红包,电白一男子中招了……( 二 )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 , 黄某与潘某通过微信认识后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 其后潘某到电白区黄某的家里与其一起居住 。 今年2月 , 潘某向黄某提出分手 , 黄某不同意 。 随后 , 黄某要求潘某向其前夫索要5000元给他 , 否则不让潘某离开 。 潘某不从 , 黄某便威胁潘某 , 称要对潘某女儿及其父亲不利 , 于是潘某叫前夫转了5000元给自己 , 然后通过微信转账给黄某 。 黄某将潘某送回潘某父亲家里后 , 收取了潘某微信转账的5000元 。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 , 被告人黄某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 应予刑罚 。 被告人黄某是初犯 ,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 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轻处罚 。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
敲诈勒索罪 ,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 , 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客观行为条件: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 , 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 。 威胁和要挟 , 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 , 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 , 产生压力 。 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 , 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 。 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 , 也可以是口头的 , 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 , 也可以是暗示 。
因此 , 如果索要分手费时采取以上非法手段索要不受法律保护的财物利益 , 该行为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
案例三
我谈了一个“假男朋友”?
潘某|紧急提醒!情人节千万别这样发红包,电白一男子中招了……
本文插图

汕头籍男子陈某虚构身份与两名女子谈恋爱 , 伺机骗取两名女子钱财 。 日前 , 经茂南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 , 陈某被判处刑罚 。
【案情回顾】
2019年6月至9月期间 , 陈某虚构其是广州某公司CEO、在广州繁华路段有房等事实 , 与女子刘某发展成为情侣关系 。 在获取刘某的信任后 , 陈某以其公司被调查、银行卡被冻结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骗取刘某钱财 。 陈某还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 , 利用刘某的身份在网络借贷平台贷款 , 并骗刘某将贷款资金转给其 。 陈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刘某钱财共计人民币70412.5元 。 陈某还趁刘某熟睡不知情的情况下 , 用刘某的指纹打开手机在某网络商城购物7920元 。
2019年9月底至11月期间 , 陈某以虚构的身份与女子杨某发展成情侣关系 , 通过类似的手段骗取杨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0787元 。 陈某于2019年12月初被公安机关抓获 , 归案后认罪认罚 。
2019年9月底至11月期间 , 陈某以虚构的身份与女子杨某发展成情侣关系 , 通过类似的手段骗取杨某钱财共计人民币20787元 。 陈某于2019年12月初被公安机关抓获 , 归案后认罪认罚 。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陈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 , 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91199.5元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还秘密窃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7920元 , 数额较大 , 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 陈某一人犯二罪 , 应予数罪并罚 。 鉴于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 具有坦白情节 , 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其没有犯罪前科 , 是初犯 , 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 据此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以陈某犯诈骗罪、盗窃罪 , 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 法院同时责令陈某退赔刘某、杨某的相应损失 。
【法官说法】
恋爱有风险 , 交友须谨慎 。 在恋爱关系中 , 大家应注重核实对方的真实身份 , 注意区分双方的财产 , 并对各种索要钱财的理由应严加警惕 , 谨防上当受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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