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刑法如何准确评价"高空抛物"行为?( 五 )


第二起案件发生在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人袁某现年56岁,曾因寻衅滋事、盗窃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其间又先后犯盗窃罪、强奸罪、寻衅滋事罪,分别被法院判处八年至一年零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袁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由当地公安机关于今年6月5日立案侦查,6月29日移送舒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10日,检察机关就此案提起公诉 。
据舒城县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3日18时许,被告人袁某酒后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6楼家中,将多个栽有花草的瓷质花盆及木椅等杂物从阳台向小区道路处抛掷,危害小区内过往人员和车辆安全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在人员及车辆密集的住宅小区内高空抛物,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险,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袁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
【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刑法如何准确评价"高空抛物"行为?】(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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