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头顶上的安全 刑法如何准确评价"高空抛物"行为?
高空抛物入刑,讲讲案子说说法——
头顶上的安全很重要
住宅区“高空抛物”导致重大伤亡事件屡有发生,具体到个案,刑法该如何准确评价生活中的“高空抛物”行为,仍存在许多争议 。本期《明镜周刊》精选案例,5、6、7版联动,“讲讲案子说说法”,为读者奉上“高空抛物”的刑事法律思考 。
江苏昆山:这起“抛物”构成寻衅滋事罪
卢志坚 申诗溢
“这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案件 。”江苏省昆山市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徐忠义肯定地说 。
2019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赵东(化名)在昆山市某居民小区5楼上,将家中一串玻璃珠饰品扔出窗外,玻璃珠从天而降、重重砸在楼下的两辆轿车上,致两车挡风玻璃、天窗等部位不同程度损毁 。
近年来,各地频发的高空抛物、坠物等案件,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高空抛物对社会安宁和百姓生活的危害性日渐凸显,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迫在眉睫 。可以说,严惩高空抛物行为,维护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是当前检察机关增强人民获得感、安全感的重要着力点 。
高空抛物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极易引发重大事故或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该案移送到检察机关后,通过检索类案判决,徐忠义发现有的地方将“高空抛物”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具有“起刑点高”的特点,承办人需“慎之又慎”才能准确定性 。“评价高空抛物行为,应充分考虑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徐忠义认真研读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该案的办理可谓心中有数 。
换言之,“玻璃珠饰品有多少”“凌晨时间段,案发地点附近是否有居民活动”“停车位距离小区人行道有多远”,这些都是审查高空抛物案件必须具体查明的事实 。只有搞清楚案发时空情况、行为人主观方面、抛掷物物理特性等具体情况,才能准确评估案件危害大小、精确定罪量刑 。
带着这些疑问,办案检察官反复核查案卷细节,又到案发地实地调查 。最终认定以下事实:一是案发时间是凌晨,小区的居民多已休息,极少有居民在楼下活动;二是案发地点系固定车位而非道路、人行道等居民密集活动场所;三是从现场提取了一大串玻璃珠饰品,对汽车天窗和后车窗损害严重;四是行为人抛物时主观上具有随意性,不是针对具体的人或财物 。
在全面考量案件事实、仔细甄别罪名区别后,办案检察官认为本案中赵东虽然实施了高空抛物行为,但综合考量夜间、案发地等因素,本案的高空抛物行为虽然危及不特定人身财产安全,但对公共安全并不构成现实和紧迫的危险,遂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2020年4月,昆山市法院认定赵东无故滋事,通过高空拋物方式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
安徽六安:两起“抛物”都是在酒后
吴贻伙
高空抛物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因高空抛物酿成的惨剧在生活中屡见不鲜 。今年7月,安徽省六安市检察机关先后对两起高空抛物案件的被告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告诉采访人员,对“禁抛”警告视若无睹的人,必将受到法律惩处,希望人们能从中得到警醒 。
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告人为现年53岁的杨某 。2018年12月,杨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19年3月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刑罚 。今年3月2日,公安机关对杨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并于6月28日将该案移送裕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27日,裕安区检察院就此案提起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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