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关于IPO重点法律问题最全整理( 八 )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比照上述标准执行 。
涉及主要产品、核心商标、专利、技术等方面的诉讼或仲裁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 或者诉讼或仲裁有可能导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 , 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的情形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在提出明确依据的基础上 , 充分论证该等诉讼、仲裁事项是否构成首发的法律障碍并审慎发表意见 。

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重大违法行为”是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 受到刑事处罚或情节严重行政处罚的行为 。 认定重大违法行为应考虑以下因素:1)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刑事犯罪 , 原则上应认定为重大违法行为 。 2)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 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且中介机构出具明确核查结论的 , 可以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违法行为显著轻微、罚款数额较小;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有权机关证明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 。 但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 不适用上述情形 。
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 , 若对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不具有重要影响(占比不超过5%) , 其违法行为可不视为发行人本身存在相关情形 , 但其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上述事项进行核查 , 并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

土地使用权

关注发行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规定 , 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 , 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 。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 , 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等情形的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其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确意见 , 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
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相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原则上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上述土地为发行人自有或虽为租赁但房产为自建的 , 如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无法整改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收入、毛利、利润情况 , 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 如面积占比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 , 应披露将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 , 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
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地上所建房产的 , 如存在不规范情形 , 原则上不构成发行上市障碍 。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就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 发行人应披露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 , 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
发行人募投用地尚未取得的 , 需披露募投用地的计划、取得土地的具体安排、进度等 。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需对募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募投用地落实的风险等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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