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令!违者追责!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违者追责!9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问题较为突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制定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明确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的,将对机关、事业单位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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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
《条例》共29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规范合同订立及资金保障,加强账款支付源头治理 。《条例》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同时,强化财政资金保障约束,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二是规范支付行为,防范账款拖欠 。《条例》对付款期限和检验验收提出了要求 。明确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规范了保证金的收取和结算 。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并对机关、事业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
三是加强信用监督和服务保障 。明确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投诉处理和失信惩戒制度以及监督评价机制,以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
垫资施工屡禁不止 各方观点分歧较大
垫资施工,是长期以来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存在的一种承包方式 。目前,我国的垫资施工主要有四种形式:一是全额垫资施工,主要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不向承包人支付任何工程价款,而要等待工程项目建设完毕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二是利用工程进度款的不足额支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三是要求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保证金作为工程项目启动资金,保证金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进度返还,造成部分垫资施工;四是约定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比如约定基础完成开始支付进度款,或结构封顶付至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等等 。
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建筑业界及法律界有较大的分歧,支持者的观点是,垫资施工屡禁不止,充分说明其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并且也符合国际惯例,应当从立法层面给予肯定 。反对者则认为,垫资施工是导致建筑行业工程拖欠款、农民工工资拖欠款等众多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垫资施工扰乱了市场秩序,应当大力禁止 。
垫资施工在我国目前法律架构下,经历了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每个阶段都呈现出相应的法律特征 。
以时间进行划分,在1999年10月1日合同法实施之前,可称之为“绝对无效论阶段”,主要依据就是《通知》规定,“任何建设单位都不得以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作为招标投标条件,更不得强行要求施工单位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 。
《通知》是国务院相关部门就垫资问题联合下发的首个规范性文件,除了明令禁止垫资施工,还规定了相关的行政处罚 。这一阶段,调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主要有1983年8月8日由国务院发布实施的《建设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6年4月30日发布实施的《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以及1998年3月1日实施的建筑法,但对于垫资施工的问题均未涉及 。
这一阶段,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主要观点,可从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得到充分反映 。
1996年6月28日,合肥金菱里克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菱里克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第三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八局三公司)签订《中外合资BOPP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八局三公司承包金菱里克公司中外合资BOPP工程土建、安装工程 。同日,又另行签订了协议,约定BOPP工程由八局三公司带资施工,金菱里克公司不预付备料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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