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性犬|漯河禁养犬只名录公布,违者最高可处万元罚款!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刘广超 通讯员 张庆伟
8月27日 , 记者从漯河市公安局了解到 , 为规范该市犬类管理 , 保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整洁 ,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 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人和动物共患疾病的传播 , 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漯河市实际情况 , 对管理区域范围、禁养犬种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
据了解 , 漯河市坚持“政府牵头、属地管理、部门协作、严格执法、强化监督、促进和谐”的工作方针 , 本着严管重罚的原则 , 重点治理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遛犬不拴链、犬只扰民等问题 , 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 , 促进“依法文明养犬”理念深入人心 。 养犬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 尊重社会公德 , 维护公共秩序 ,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
养犬管理区域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 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犬只 。 任何个人和单位饲养犬只应当遵守社会公德 , 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活 , 不得侵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
【烈性犬|漯河禁养犬只名录公布 , 违者最高可处万元罚款!】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 , 由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依法对犬只进行处理 , 对养犬人给予行政处罚 。 对饲养动物 ,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 处警告 , 警告后不改正的 , 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 ,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 ,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和其他具有危险性的宠物的 , 依据《漯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拒不整改的 , 予以没收;造成他人损害的 ,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社区、物业、保安、业主委员会要认真履职 , 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 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 依法调解因养犬行为引起的邻里纠纷 , 形成综治合力 。 广大市民有权劝阻或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 。
另附漯河市禁养犬只名录:
1.禁养的40种烈性犬只:藏獒、牛头梗、秋田犬、德国牧羊犬、比特犬、阿富汗猎犬、土佐犬、高加索牧羊犬、中亚牧羊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阿根廷杜高犬、威玛犬、美国斯塔福梗、法国斗牛犬、纽波利顿犬、俄罗斯牧羊犬、马士提夫獒犬、卡斯罗犬、杜宾犬、拳狮犬、波音达猎犬、中华田园犬、川东猎犬、凯丽蓝梗、马里努阿犬、爱尔兰猎狼犬、巴西菲勒犬、格力犬、贝林登梗犬、巴仙吉犬、猎鹿犬、可蒙犬、法兰德斯牧牛犬、澳洲牧羊犬、伯德梗、边境梗、狼青犬、昆明犬、荷兰毛狮犬等40种犬种 。
2.禁养的10种大型犬:大丹犬、寻血猎犬、雪达犬、圣伯纳犬、大白熊犬、阿拉斯加雪橇犬、伯恩山犬、古代牧羊犬、大麦町犬、猎狐犬等10种大型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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