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周刊|中国“天眼”被云南烟草公司抢注商标,国之重器怎遭亵渎?( 二 )


第二步 , 商标注册申请被受理之后 , 就进入到初审环节 。
北京易聚律师事务所韩兴谦律师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 , 在初审环节中 , 商标审查人员一方面审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使用或注册的情形;另一方面 , 审查人员也会根据已有的商标登记系统 , 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之前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 如果构成相同或近似 , 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 。 鉴于目前“天眼”文字在卷烟之外的多个商品上存在已被他人成功注册的记录 , 如红云红河烟草公司申请注册的“天眼”在卷烟等商品上并无在先相同或近似文字的商标 , 单纯从“天眼”这个名词来看 , 其注册申请通过初审是可能的 。
廖文科认为 , 大家一看就会想到 , 红云红河烟草公司申请注册的“天眼”商标指向性很明确 , 就是与之根本无关的“天眼”望远镜 。 从商标法来看 , 至少有三点是站不住脚的 , 一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 二是违反了“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 三是违反了商标法中有关地理标志的相关规定 。
“当然 , 从一般的初审环节看 , 由于天眼之前没有注册商标 , 商标登记系统没有天眼这个商标 , 甚至理论上审核人员也可能不知道天眼为何物 , 但问题的关键就在这一点” , 廖文科表示 , 如果不局限于商标系统 , 而是扩大检索范围 , 比如通过搜索引擎搜一下“天眼” , 很容易就知道它是我国的高科技成果 , 那么 , 一家烟草公司能否将我国已建成运行的“天眼”望远镜注册为商标 , 就很容易判断了 。
第三个重要的环节是公示 。 一般为三个月 , 公示期无异议后就通过审核 , 正式注册商标 。
廖文科表示 , 由于商标公示主要公布于商标部门官方网站等 , 渠道很有限 , 一般人都不太注意 , 等到“天眼”望远镜的主管部门和公众注意到时 , 为时已晚 。
如何斩断恶意注册幕后黑手?
一切或许还有转机 。
在13日公开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中国科学院的呼吁书中 , 中国控烟协会明确呼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 , 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 , 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国家烟草专卖局作为国务院控烟履约部际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 , 应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 , 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 。
对此 , 韩兴谦表示 , 从法律程序上讲 , 即使商标申请获得注册 , 《商标法》还设置了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的程序 , 进一步保证商标制度的合理运行 。
抢注商标 , 是为争利 。 商标日益重要 , 前有王老吉 , 今有红牛等都为此大动干戈 , 甚至恶意注册商标、囤积商标等乱象也屡见不鲜 。 怎样避免恶意注册?怎样保护合法的商标权益?
【中国新闻周刊|中国“天眼”被云南烟草公司抢注商标,国之重器怎遭亵渎?】廖文科表示 , 从这一事件看 , 我国商标审核的初审环节宜扩大检索范围 , 在公示环节尽量扩大公示渠道和范围 。 另外 , 这也给广大的科学家乃至社会公众一个警醒 , 要加强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 , 提高注册商标的意识 , 不给恶意注册以可乘之机 。
“改变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 , 在法制层面可以从三方面入手” , 王玉臣表示 , 一是完善立法 , 现行立法对于抢注商标的规定过于宽泛 , 存在大量需要进一步厘清、解释的概念 , 例如“在先使用”等认定标准急需细化;二是加大惩处力度 , 实践中对于恶意抢注行为的判罚力度普遍较弱 , 大量抢注案件 , 仅以宣告商标无效终结 , 恶意抢注人的违法成本过低 , 包括对代理机构的责任需加强监管;三是加强商标审查人员的技能培训 , 早一步将恶意注册行为拦截 。
韩兴谦认为 , 从另一层面看 , 随着我国市场环境的不断成熟和社会诚信水平的不断提高 , 商标使用人及权利人的商标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 , 同时 , 市场中的广大消费者也会越来越倾向于认可商品质量优异的原创品牌 , 这也会进一步压缩“山寨”品牌的市场价值空间 , 从而实质上压缩了商标抢注者的价值回报空间 , 真正打击恶意抢注的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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