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微信群里辱骂物业“黑心无良”,这位业主摊上事儿了( 二 )


法官说法

什么是名誉权?物业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
2020年5月28日 ,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 , 予以“特别关注” , 其中明确了名誉的定义 ,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民法典》第1024条 , 均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 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法人 , 属于民事主体 , 同样享有名誉权 。
有人会问 ,
在微信群或朋友圈发牢骚
不是言论自由吗?
为什么会构成名誉侵权?
如何区分正常舆论监督和名誉侵权?
法制|微信群里辱骂物业“黑心无良”,这位业主摊上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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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言论自由程度高于传统媒体 , 舆论监督权的行使与名誉权保护相冲突时有发生 , 而舆论监督权与名誉权都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 。 那么如何在两者之间取得平衡点?答案是坚持客观公正标准 , 注意区分基于客观事实的评价和无中生有的污蔑和诽谤 。

《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 ,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 , 影响他人名誉的 , 不承担民事责任 ,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
法制|微信群里辱骂物业“黑心无良”,这位业主摊上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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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上述案例中 , 夏某在业主群中使用“铲除黑恶物管”、“狗物管”等言语 , 则属于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 , 构成名誉侵权 。 夏某实施了侵害A物业公司名誉权的行为 , 致使其名誉受到贬损 , 夏某主观上存在过错 , 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
名誉侵权
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
(1)财产损害赔偿 。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 , 按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予以赔偿 。 当然 , 名誉侵权行为必须与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 , 才有获得赔偿的可能 。 本案例中A物业公司的经营成败与夏某的名誉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 , 因此物业公司不能获得赔偿 。
(2)精神损害赔偿 。 自然人因名誉侵权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 , 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但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的 , 不享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

法制|微信群里辱骂物业“黑心无良”,这位业主摊上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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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制止
正在遭受的人格侵害吗?
当然可以 。 《民法通则》第120条和《民法典》第995条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 。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 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
为防患于未然 , 《民法典》第997条明确了人格权诉前禁令制度 ,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 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 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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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 , 是市民问题回复环节 ,
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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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微信群里辱骂物业“黑心无良”,这位业主摊上事儿了】市民提问
去年刘先生从陈女士手中接手了一间店铺 , 陈女士收取了转让费一万九 。 陈女士承诺 , 如果刘先生不想做了可以随时把店铺还给她 , 她会扣取部分转让费 , 剩下的退给刘先生 , 说这是给刘先生的一条后路 。 因陈女士再三用了"还"的字眼 , 所以刘先生一直以这个为前提在经营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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