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微信群里辱骂物业“黑心无良”,这位业主摊上事儿了


来源:高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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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 让广大人民群众在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能得到解答 ,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 结合日常生活实际 , 从群众关心的热点话题进行真实案例普法 , 第一季群众反响良好 。
目前 , 已经开启了第二季“以案说法” , 今后我们将会更注重选择贴近民生等案例进行剖析、讲解 , 使群众透过案例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 增强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
业主在微信群辱骂物业
法院认定名誉侵权
以案说法第4期来自高明法院00:0012:10
剖析真实案例 ,
透视法理人情 ,
欢迎大家继续收听
高明法院与佛山电台高明分台FM88.3
合作开设“以案说法”专题节目!
法制|微信群里辱骂物业“黑心无良”,这位业主摊上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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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高明法院的邹志刚法官
跟大家谈谈有关名誉权纠纷

法制|微信群里辱骂物业“黑心无良”,这位业主摊上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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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经常会遇到对其不满的业主 , 双方在沟通交流的过程中 , 可能会因为方式不当而激化矛盾 , 从而引发名誉权等人格权纠纷 。 什么是名誉权?物业公司是否享有名誉权?在业主群发发牢骚属于言论自由还是名誉侵权?让我们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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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2年7月 , 高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选聘A物业公司作为位于高明区荷城街道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 由A物业公司负责该楼盘的小区物业服务 。 在A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 , 小区业主夏某为发泄不满情绪 , 在多达五百人的小区业主微信群里多次发布“铲除黑恶物管”、“黑心无良物管”、“请注意有物管拍门的 , 拿好打狗棍”等言论 。 A物业公司认为夏某的言论给其造成了不利影响 , 故起诉至高明法院 , 要求夏某立即停止侵犯其名誉权 , 赔礼道歉 , 并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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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属名誉权纠纷 。 业主夏某为发泄不满情绪 , 在小区五百人的业主微信群里发布了“铲除黑恶物管”、“请注意有物管拍门的 , 拿好打狗棍”等言论 , 属于在公众场合发布的言论 。 夏某发布的言论对A物业公司的名誉进行了贬损 , 其具有过错 , 侵害了A物业公司的名誉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 , 夏某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由于夏某的言论影响范围仅为该小区业主范围内 , 故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也应以小区范围内为宜 。
由于原告A物业公司是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服务 , 其服务质量的好坏全体业主都可以直接感知 , 个别业主的不当言论并不能对广大业主造成误导 , 夏某的不当言论与A物业公司的经营成败无直接因果关系 。 最终 , 法院判决夏某立即停止侵害A物业公司的名誉权并赔礼道歉 , 同时驳回了A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法制|微信群里辱骂物业“黑心无良”,这位业主摊上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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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作出后 , A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 坚持要求夏某赔偿损失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夏某的侵权行为与A物业公司被解除物业合同造成的可期待利益损失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 判决驳回了A物业公司的上诉 , 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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