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沭阳一女子拒不返还彩礼,被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
茆某(女)与徐某解除婚约后 , 拒不返还彩礼 , 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茆某于该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礼金徐某20000元及及黄金戒指一枚(重量为5.09克) 。 因茆某未能如期履行义务 , 徐某向沭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法制|沭阳一女子拒不返还彩礼,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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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法院立案执行以来 , 依法向被执行人茆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 , 敦促其限期履行义务 , 依法将茆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限制其高消费并进行曝光 , 进行信用惩戒 , 但茆某仍未履行义务 。
执行干警陈苏川接手该案后 , 经多方查找与被执行人取得了电话联系 , 讲清利害关系 , 释明法律后果 , 促进双方协调解决 。
法制|沭阳一女子拒不返还彩礼,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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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沭阳一女子拒不返还彩礼,被强制执行】

申请 结案
近日 , 在执行干警陈苏川的协调下 ,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茆某在执行局经过协商 , 茆某向徐某支付现金28000元(含迟延履行金、诉讼费等)及黄金戒指一枚 , 并交纳执行费200元 。 原文出自:沭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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