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四 )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 , 应当立即书面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 。
第三十一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同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的 , 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 , 但是不能停止对该决定的执行 。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 报检察长决定 。检察长决定提交检察委员会复议的 , 可以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暂停执行原决定 , 并在接到报告后的一个月以内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进行复议 。经复议认为原决定确有错误或者出现新情况的 , 应当作出新的决定;认为原决定正确的 , 应当作出维持的决定 。经复议作出的决定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
第三十二条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应当在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完毕后五日以内填写《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执行情况反馈表》 , 连同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 经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送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对于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执行完毕后五日以内将反映执行情况、案件办理情况的相关材料 , 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
第三十三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了解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情况 , 必要时进行督办 , 重要情况及时报告检察长 。
第三十四条 对故意拖延、拒不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 ,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
第三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是否规范进行审核;
(二)对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三)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和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
(四)对检察委员会决定进行督办并向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报告;
(五)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报送备案的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进行审查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
(六)对以人民检察院名义制发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司法政策文件和指导性案例等 , 在印发前进行法律审核;
(七)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 , 其提交、讨论、表决、作出决定、执行和督办等均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进行 , 全程留痕 。
第三十八条 出席、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的人员 , 对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容和情况应当保密 。
第三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及其委员的司法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检察官惩戒相关规定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高检发〔2008〕5号)《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高检发〔2009〕23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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