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 )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 发布指导性案例; 
(四)围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业务工作遇到的重大情况、重要问题 , 总结办案经验教训 , 研究对策措施; 
(五)对检察委员会原决定进行复议的事项; 
(六)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七)拟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或者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重大事项 。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 , 定期开会 。必要时 , 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 , 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 。 
检察委员会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 , 应当向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请假 , 并告知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 。 
第十二条 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 , 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 , 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 
第十三条 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送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进行审核 , 认为案件、事项及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欠缺有关材料的 , 应当提出意见 , 由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修改、补充 。办事机构可以对案件和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 供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参考 , 并作为附件编入会议材料 。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 , 提出会议议程建议 , 报检察长决定 。除特殊情况外 , 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等分送检察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的人员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 。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议程后 , 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 , 准备意见 , 按时出席会议 。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 。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的 , 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出现检察长职位空缺等不能委托情形的 , 由分管人民检察院日常工作的副检察长主持 。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 ,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汇报 , 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补充说明情况; 
(二)检察委员会委员提问; 
(三)检察委员会委员发表意见 。顺序一般为:委员、专职委员、担任副检察长的委员、主持会议的委员 。必要时 , 主持人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总结讨论情况; 
(五)表决 。 
第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围绕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发表意见 , 提出明确的观点 , 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 
第十九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作为主办检察官或者独任检察官承办的案件或者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 , 应当履行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双重职责 。 
第二十条  对于提交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 , 检察委员会应当在讨论后进行表决 。认为需要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的 , 可以责成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补充相关情况和材料后 , 重新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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