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 三 )


第二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 , 除分别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外 , 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少数委员的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 , 属于办理案件的 , 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 , 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的 , 应当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表决案件和事项 , 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 , 如果全体委员出席会议的 , 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如果部分委员出席会议的 ,  应当书面征求未出席会议委员的意见 。征求意见后 , 应当按照全体委员过半数的意见作出决定 , 或者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仍没有一种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 , 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 
第二十四条  受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将会议讨论情况和表决结果及时报告检察长 。报告检察长后 , 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和事项 , 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的 , 应当申请回避并由检察长决定;本人没有申请回避的 , 检察长应当决定其回避 。 
检察长的回避依照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六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 , 经检察长决定 , 不担任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院领导和有关内设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 , 可以决定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 
第二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情况 , 由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进行录音录像并如实记录 , 经检察长审批后存档 。检察委员会委员不得要求或者自行在会议记录上修改已发表的意见和观点 。 
任何人未经检察长批准 , 不得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会议记录;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查阅、抄录、复制检察委员会委员关于所办案件和事项的具体意见除外 。 
第二十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和事项 ,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和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 。纪要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审批后分送委员 , 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 。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发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执行 。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需要有关下级人民检察院执行的 , 应当以人民检察院名义作出书面决定 。 
检察委员会会议纪要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存档 。 
第六章  决定的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九条  检察委员会的决定 ,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执行 。 
检察委员会原则通过但提出完善意见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工作经验总结等事项 , 承办内设机构应当根据意见进行修改 。修改情况应当书面报告检察长 。 
第三十条  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和有关内设机构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执行检察委员会决定或者在执行完毕前出现新情况的 , 应当立即书面报告检察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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