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人纳妾的9种方式,放在今天,全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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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妾这一婚俗 , 几乎与有文字记载的中华文明一并产生 , 至少也有两千年以上的历史 。 妾的定义 , 《汉语大辞典》解释为:“旧时男子在妻以外娶的女子 。 ”历史上 , 妾的地位十分低下 , 妾在古代其实指的是奴 , 这一地位到了后来本质上也没有改变 , 所以一般正经人家的子女都不愿意成为他人之妾 。 那么 , 如果男子想纳妾 , 又会有哪几种方式呢?今天小编就介绍几种纳妾的方式给大家知道 。
1.抢夺 。 的确有土豪劣绅抢人妻女为者 。 在清朝的《刑案汇览》中就常看到土豪劣绅抢人妻女做妾的案例 。 比如道光七年 , 在四川就发生了一起抢人妻子为妾被告发后伤人至死的案件 。 有个叫陈忠润的人 , 他的妻子胡氏外出捡柴 , 被一个叫王庆棕的人看到 , 觉得她“少艾” , 也就是年轻漂亮 , 就起意想霸占了 。
于是 , 这个王庆棕就持刀吓唬 , 将胡氏拉回到了家中 , 逼迫胡氏做他的妾 , 胡氏不同意 , 王庆棕就又用刀来吓唬她 , 最后胡氏不得不从 。 胡氏的丈夫陈忠润看到老婆没回家 , 就四处开始寻找 , 结果查到是被王庆棕拐走了 , 于是报了官来抓拿 , 王庆棕听到消息后就跑走了 , 胡氏才得以回到陈忠润身边 。 不过 , 这个王庆棕后来又折回来了 , 发现陈忠润还在催着官府抓拿自己 , 一气之下 , 就将陈忠润给杀了 。
此外 , 恶霸看中有夫之妇 , 甚至会勾结官府 , 害死丈夫 。 在《十大名家判牍·张船山判牍》中就有两则这样的案例 。 其中一则是讲有个叫龚大大的人 , 世代务农 , 从小就以为自己是孤儿 , 跟着叔叔生活 , 到了娶妻的年龄 , 他叔叔突然跟他说 , 其实他的母亲没死 , 现在一个叫杨世南的土豪家当妾 , 他的父亲也是被杨世南害死的 。 原来龚大大的母亲王氏貌美如花 , 有一次与丈夫在田间劳作 , 被土豪杨世南看见 , 就开始谋划夺之 。 他先是引诱龚父 , 试图让他卖妻 , 结果龚父不同意;后来杨世南就借着附近一起盗窃案 , 将龚父诬告成贼 , 县官明明知道龚父冤枉 , 因碍于杨世南的面子 , 还是将其拘押了 , 后来杨又买通狱卒 , 活活将其打死 , 然后就抢走了王氏 。 后来龚大大将杨世南杀死 , 县令审核后 , 判了绞监候 。 张船山时任莱州府 , 从新审问过后 , 改判杖五十 , 流一千里 , 同时追革前任县令官职 。
【古人纳妾的9种方式,放在今天,全是违法行为】2.接受馈赠 。 在《说贴类编》 , 道光十五年刊 , 卷二十六《刑律·妻妾殴夫》中就有这样的记载 。 四川司嘉庆十二年题王忠祥故杀已休之妻方氏一案:“查王忠祥因妻方氏被陈洪先拐卖与包洪才为妻 , 经该犯查知领回 , 恐复被拐逃 , 将其休出 , 给与高现贵为妾 , 并未受彩礼(相当于馈赠) , 嗣方氏因高现贵家贫受苦 , 向该犯村斥 , 至相互罡 , 该犯起意致死 , 将方氏杀殒 。 ”后来 , 王忠祥被判斩监侯 , 理由是他既然已经把方氏赠与高现贵 , 那么与方氏就没有了夫妻之实 , 而方氏也成了他人之妾 , 按照当时的律法 , 杀他人之妾 , “依凡论” 。 也就是说 , 在法律上是承认这种相互赠与妾的做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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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谓“先奸后娶” 。 自己妻妾与他人如果有染 , 或索性卖入人家为妾 , 得钱以再取妻妾 。 清末胡林翼有个判案就是如此 , 有“吴剑宏”之妻与胡慕起有染 , 剑宏家贫 , 势力也弱 , 心虽怀恨 , 却不敢计较 。 后听人劝告 , 索性将妻子嫁卖给胡 , 以图再娶 , 谁知身价刚入手 , 各债主就闻风而至 , 罄其所有而去 。 妻子和钱财两空 , 剑宏自然愤恨 , 就又以奸拐有夫之妇的名义诉了胡慕起 。 胡林翼查核之后认为 , 吴剑宏之妻确与胡慕起属于姘起 , 而后则价卖为妾 , 故奸则真奸 , 拐实假拐 。 但考虑到胡剑宏价卖发妻实非得已 , 判胡慕起加付财礼银若干两 。 胡林翼的判法无疑就是成了这种歌所谓的“先奸后娶”的模式 , 这里所谓的“奸”不是我们所理解的那种 , 而是指通奸 。 此外 , 男女通奸情热 , 男方必欲买女为妾 , 为取得女家首肯 , 男子甚至不惜将自己的妻子奉献给女方兄弟的 , 上演一出以妻换妾的闹剧 。 也有人为了浑水摸鱼的 , 将寡妇污蔑成奸 , 以便达到“先奸后娶”的目的 。
4.收留逃难及迷路妇女 。 这种做法在清朝其实也违法的 , 在《刑案汇览》中就有类似的案例记载 。 “官员兵丁携带逃失良民子女 , 照收留迷失子女律治罪”“收留迷失子女卖为妻妾与自为妻妾均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 , 二罪俱发 , 应从一科断” 。 不过 , 现实生活中 , 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照顾各方当事人 。 胡林翼就曾就此判过一个案例 , 不但免除当事人的罪责 , 还允许迷失子女继续留在收留她的人的家中 。
5.娣侄为妾 。 所谓“娣侄” , 就是从嫁共事一夫的妹妹和侄女称“娣姪” 。 到了清朝 , 兄弟之间的收继婚虽然被严禁 , 但姐妹共嫁一人仍是合法的 , 在民间甚至被认作佳话 , 不会有任何禁忌 。 如果姐妹于生前同嫁一夫 , 必然要分成妻妾 , 相较于外来的妾室 , 当妻子的当然更欢迎这样的纳妾 。
6.骗娶 。 一般人家多不愿意将自己女儿嫁为人妾 , 无良男子或串通媒人 , 骗娶女孩子为妾 , 女方家稍不留意就可能上当受骗 。 乾隆时张问陶判词中就有此类案:就有一个名叫陆润卿的人来状告 , 有人来给一个叫余永兴的人来说媒 , 想迎娶他的妹妹为妻 , 结果发现这个余永兴与一个叫沈小脚的娼妓早有夫妻之实 , 迎娶其妹 , 实为纳妾 , 陆润卿自觉被骗 , 于是状告 , 希望解除婚约 。 最后 , 张问陶同意了请求 , 令陆润卿为其妹另择佳婿 , 其所受彩礼也悉数退还 。
7.收婢为妾 。 这种做法在富人家比较普遍 , 因为一般也只有富贵人家才有婢 , 而要收为妾的婢往往都是从小养大的 。 收婢为妾通常都带有强迫的性质 , 婢往往没有什么发言权 , 一些不肯屈从的婢只能以死抗争 。 一些富贵人家为了霸占婢 , 往往会长期对其禁锢 , 使其终身不得与人婚配 。 但收婢为妾是有一定的程序的 , 不是想收就收 , 如果没走程序 , 就算婢与家长生了孩子 , 官府也不会成为其为妾 。
8.买妾为主 。 纳妾具有赤裸裸的买卖性质 , 但由于在传统的中国社会 , 即使是正妻 , 男方所谓的聘礼也带有浓厚的买卖色彩 , 因此纳妾的金钱交易关系也往往以纳彩为名 , 由父母主持 。 通过这种途径纳妾最为普遍 。 这些妾的出身多为所谓贫苦“良家” , 宗族也不以这些妇女的出身为耻 。 因此 , 在古时 , 父母卖女为妾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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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为青楼女子赎身 。 这也是妾的来源之一 , 这些人多受过教育 , 有些特殊的才能 。 笔记小说多见此类描写 , 但少见于家谱 。 江苏吴县《洞庭王氏家谱》十八世王希廉 , 为嘉庆至光绪间人 , 其“副室常熟周氏 , 名琦 , 字可琴 , 号绿君 , 工诗画 , 著有《双清仙馆诗稿》” , 以才艺著称 , 恐为青楼女子出身 。 这是唯一所及的有关与此的家谱记载 , 可见 , 纳青楼女子为妾虽然常见 , 但却不被世人所认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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