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深圳一栋自建楼引发家庭矛盾 年迈父母将两儿子告上法庭
近 20 年的一栋四层半自建楼 , 却因为家庭不和而成为矛盾的焦点 。 年迈的父母状告俩儿子退屋还钱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对这桩家庭纠纷案作出判决后 , 案件被上诉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近日深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龙岗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告彭某甲、彭某乙是原告黎某、吴某的两个亲生儿子 , 因早年黎某夫妇来深圳投靠亲戚 , 出于感恩的心理让孩子跟了亲戚的姓 , 而案外人邹某则是黎某夫妇的女婿 。 2002 年 3 月 , 黎某与林某约定 , 用 5.5 万元购买当时位于坪山镇的一块 100 平方米地皮 , 《转让地皮合约》上有卖家和中间人的签名捺印 , 不过买家签名处是空白 。 黎某对此解释称 , 签合约时他正好去拿存折给彭某甲取钱付款 , 不在场 。 彭某甲则表示 , 合约签订当日 , 其从彭某乙名下银行账户取现 4 万元、邹某付现 9000 元用于支付部分地皮款 。 吴某对此称彭某乙的账户是她出钱 3 万元开立的 , 彭某乙结婚时又给了他 3 万元 。 由于时日已久 , 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争议各持己见 , 却都拿不出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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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随后建房的过程中 , 彭某甲称 , 2002 年 4 月 , 他与廖某签订《人工挖孔桩合同书》 , 将建房的孔桩工程发包给廖某 , 并出具廖某签收的多份《收据》确认从"彭老板"处收款共计 27500 元 。 两被告主张涉案房产是姐弟三人出资建设 , 因当时觉得单独写某人的名字都不妥 , 于是写了老人的名字 , 这也是为何《房屋凭据》上只写有黎某名字的原因 。
房屋建好后 , 以原告名义在岼山街道碧岭社区办理了房屋登记手续 。 黎某与两个儿子以及女婿共同签订《房屋凭据》 , 约定涉案房屋的分配方案:此楼由黎某与邹某合资建成;黎某付出地皮费、基脚费 5/6 , 邹某付出地皮费、基脚费 1/6;第一层两个门面房分给两个儿子;第二层四套住房 , 两个儿子各一套、女儿两套;第三层四套住房 , 由黎某对外出租并收取租金;第四层四套住房 , 彭某甲两套、彭某乙和女儿各一套;第五层三套住房 , 彭某乙两套、彭某甲一套 。 黎某份下房屋 , 日后由兄弟二人平均继承 。 落款处"合资人"有黎某和邹某的签名捺印 , "黎某份下继承人"处有两被告的签名捺印 。
另查明 , 涉案房屋从 2002 年 11 月起至 2015 年 11 月期间 , 除了第三层四套住房的租金 1300 元 / 月由两原告收取作为生活费外 , 其余楼层的租金由两被告和邹某按《房屋凭据》中约定的分配范围各自收取 。 自 2015 年 12 月开始 , 因家庭矛盾 , 该房屋第三层的租金由两被告收取 , 且没有作为生活费用交付给两原告 。 涉案房屋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现由两被告保管 。
龙岗法院认为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 , 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 , 由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两原告提交的《转让地皮合约》载明涉案地皮的购买人为原告黎某 , 《房屋凭据》载明涉案房屋的建造出资人为黎某及邹某 , 两被告及第三人虽主张其为涉案地皮及房屋的实际出资人 , 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主张 , 根据优势证据原则 , 结合两原告的夫妻关系 , 遂认定涉案房屋在建设之初由两原告及邹某占有 。
【法制|深圳一栋自建楼引发家庭矛盾 年迈父母将两儿子告上法庭】
另外 , 《房屋凭据》虽约定的是"黎某份下房屋 , 日后由彭某甲、彭某乙兄弟二人平均继承" , 但根据所查明事实 , 涉案房屋建成之后 , 虽未为各方当事人直接占有 , 但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内 , 均由各方当事人依据《房屋凭据》中约定的分配方式对外出租及收取租金收益 , 其中第三层四套住房的租金作为两原告的生活费由其自行收取 , 期间双方均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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