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管委会申请仲裁斯太尔退还奖励9400万余元,仲裁庭裁决支持



公司公告|管委会申请仲裁斯太尔退还奖励9400万余元,仲裁庭裁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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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管委会申请仲裁斯太尔退还奖励9400万余元,仲裁庭裁决支持】

一、斯太尔公告收到仲裁裁决书
2020年8月10日 , 斯太尔动力股份公司(上市公司 , 000760)发布公告 , 公告编号2020-082 , 称收到《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19)沪仲案字第3240号】 。
这起仲裁案件的申请人是武进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 被申请人是上市公司 。 2014年 , 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又签订了《协议》 , 约定被申请人在武进国家高新区投资建立柴油发动机生产基地 , 被申请人应根据政策向被申请人支付 8,050万元的项目奖励基金和一亿元的财政奖励 , 同时还有相关税款奖励 。 特别约定“若被申请人未能按照投资协议在2018 年底累计投资 30 亿 , 累计销售 50 亿 , 则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退还相关奖励的一半” 。
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各项奖励款 , 总计人民币18,911.01 万元 。 但截至2018年底 , 被申请人没有达到协议约定的累计销售50亿的目标 。 申请人遂申请仲裁 , 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奖励总金额的一半并获得仲裁庭支持 。
二、仲裁的关键“附条件“条”解读
本案中的当事双方是存在一个附条件的奖励合同 , 附条件是指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果的某种合法事实 。
合同中所附条件 , 通常要具备四点(一)所附条件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 并且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列入合同中 , 不得以法定条件作为所附条件;(2)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 , 过去的、现存的事实或者将来必定发生的事实或者必定不能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所附条件;(3)条件是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 。 它同合同的要素条件如供货、付款条件是不同的 , 后者是合同自身内容的一部分;(4)违法的、不符合公序良俗的有关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 比如约定说你如果和某某结婚 , 就给你一辆车 。
三、小结
回到上市公司这个案件 , 双方约定了销售业绩目标这个条件 , 产生的合同效果就是 , 要么上市公司拿到全部的奖励 , 要么退一半的奖励 , 这个约定是成立并生效的 , 所以 , 最终仲裁庭支持了管委会的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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