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好尴尬:“海底捞”把“河底捞”给告了!法院判决来了


中国基金报采访人员 文景
海底捞又上热搜了 , 不过这次海底捞不是为了道歉 , 而是为了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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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消息 , 针对海底捞状告河底捞商标侵权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 , 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
“海”与“河”之争
“海底捞”成立于1994年 , 在中国及国外等有百余家直营连锁餐厅 。 而河底捞2018年9月诞生 , 经营范围为中餐服务 , 地址在长沙市雨花区 , 餐馆正门招牌为“河底捞家常菜” 。 其中“河底捞”采用艺术字 ,“河”字三点水呈河流形态 , “底”字下面的点则是由一个鱼形图像代替 , 整个招牌上方都有一个活蹦乱跳的鱼的图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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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 , 海底捞以商标侵权为由 , 将河底捞告上了长沙天心区人民法院 。 海底捞认为河底捞和海底捞两个商标很相似 ,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 , 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 。 而被告认为 , 河底捞与海底捞商标不属于近似商标 。 文字商标是不是相似 , 要从读音、形象、意思来进行对比 , 河与海读音不同 , 字形也不一样 , 相似之处是都属于水 , 但一个是咸水 , 一个是淡水 。 如果按照原告的逻辑 , 只要是用有水的的名字都是侵犯商标专用权 , 这显然不对 。 此外 , 一提海底捞 , 就知道是火锅 , 但河底捞主要经营的是湘菜河鲜 , 火锅并非主业 , 服务方式不一样 。 基于以上理由 , 河底捞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请求 。
海底捞诉讼请求被驳回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 , 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 一审宣判后 , 原被告双方都没有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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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此案的审判庭长认为 , 知识产权保护目的在于推动社会创新 , 但也有一些商业维权 , 滥用权利 , 意图垄断行业 。 知识产权审判既要注重权利保护 , 也要注意防止过度维权 。
审判庭长认为 , 海底捞提出河底捞使用的标识与海底捞商标为近似商标 ,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 , 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 , 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 , 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 , 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 , 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 就文字商标而言是否近似 , 一般需要结合音、形、意等方面综合认定 。
审判庭长认为 , “河底捞”标识与“海底捞”商标在文字的整体字形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 海底捞为方正华隶字体 ,“河底捞则是艺术字 , 并且“河”字三点水部分则是呈现河流的艺术形态 , 而“底”字其下面的点则是用艺术形态的鱼的图像构成 。 读音方面“河”字与“海”字 , 虽然拼音都是H开头 , 但是无论是按照普通话读法 , 还是按照湖南本地方言读法 , 两者读音均无相似性 。 河底捞店铺牌匾与海底捞店铺牌匾在构图、颜色等方面没有相似性 , 整体结构、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均无相似性 。
审判庭长认为 , 海底捞旗下所有店铺全部是川菜火锅 , 而河底捞是典型的湘菜 , 存在一定的差别 。 因此 , 无论从字体的字形、读音、构图、颜色 , 还是从原告、被告经营的菜品等方面 , 均不会使一般的消费者对河底捞的餐饮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海底捞之间有特定的联系 , 故被告河底捞餐馆不构成对原告海底捞公司的注册商标“海底捞”的商标权的侵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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