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ray|明代《问刑条律》:官员集体为何要在大明律之外另立新法?( 二 )


很多条律确实为社会带来了稳定的一面 , 更多的人有法可依 , 安分守己 。但是一些规定没有明确的边界 , 它的解释权掌握在制定者手中 , 其他人没有发言权 , 更不能做出相应的维护 。这种条例针对的大多是为官者 。他们可能一生忠实 , 甚至为国立下了很大的功劳 , 奉献了全部的热血 。
无辜性命受到惩罚但是君主忌惮于他们的强大 , 害怕他们依靠名望拥有强大的实力 。对于这些人 , 不能直白地拿下 , 就只能依靠不需要向大众承担责任的刑法来攻击 。长期下去 , 没有二心的人也被牵连其中 , 面对这样残酷的职场环境人人自危 , 有时候莫名其妙地被安上一个罪名 , 看似不至于死罪 , 但是通过廷杖这种野蛮的方式 , 被暴力性地解决掉 。横竖都是死 , 所以这些官员就冒着很大的风险 , 希望用新的规定 , 来缓解他们的生存压力 。新律例对大明律起补充作用
1.明律地位仍难撼动
为了多方面的考虑 , 大臣们希望尽绵薄之力 , 为国家的律法做出改变 。“历代相承 , 无敢轻改” , 前者的地位一旦确立 , 后代们是无法拿下的 , 这相当于家庭中的父辈 , 任凭他缺点再多 , 后代们依然要保持对他的尊重 , 肯定他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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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大臣们想到了新的办法 , 就是在前者的基础上 , 做出补充条款 。这就是后来的《问刑条律》 , 它里面的内容充分展露着官员们的想法 。作为补充款 , 它对长者起着辅助作用 , 让大明律变得更加成熟 , 在当时的社会中 , 有更强的生命力 。
2.律法新模式为后世立法提供参考
在原有大框架的基础上 , 做出完善 , 而不是更改 。如果全面打破 , 未必会有更好的效果 。大纲为指引 , 具体事项具体对待 , 明时期的条律形式 , 受到了后代人们的欢迎 。基础结构必不可少 , 在总方针下 , 根据新事物的出现 , 不断修订 , 增加或减少 , 为的就是一个目的 , 就是让条律不断适应社会的发展 , 不断满足人们的需要 。
明时期的补充 , 虽然最多的是出于官员自身的呼声 , 基层人员是没有任何渠道参与该方面建设的 。但是它留给后人的思考是无限的 , 怎样搜集民众意见 , 怎样让条例内容更符合真实社会 , 怎样处理突发事件 , 需要法律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 , 严密完整地制定出在任何时候都有据可依的内容 。明法律于历朝现世之地位
1.于封建时代:汲取精华 , 维护统治
明律的成熟地位是得到各时期人们肯定的 , 它在制定之初 , 参考了前期大朝代的精华部分 。“法贵简当 , 使人易晓” , 对于前代们不好的部分 , 它有积极的改进 。有前方经验的参考 , 当集权进入一个新阶段之后 , 它在法律上有了进一步提高 。如果没有对唐宋时期的总结 , 它不会有那么完美 。
对两个大朝代的吸取 , 是其他朝代所不具备的 。清楚明了 , 涉及面又广的大部头是明的重要财富 。尽管朝代最终走向了凋零 , 但是这笔财富依然被不断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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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的建立者有着熊熊斗志 , 野心无人能敌 。他们依然承认明法的地位 , 虽然掌权以及社会文化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 但是依然保留了明时的框架 , 只是在其他细节地方做出了改动 。
当封建时代彻底结束的时候 , 社会进入了迷茫时期 , 人们在迷雾中艰难前行 , 法律虽然被无情践踏 , 但是当时的人们依然借助明时期遗留下来的法典 , 试图矫正社会恶行 , 还大家一个更稳定的社会 。在社会极其艰难的环境下 , 有识之士依然肯定几百年前的律条 , 只为让它为社会带来更加有利的一面 。从中足以看出它的宝贵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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