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19岁女孩患尿毒症被生母拉黑”引热议,生父母在法律上有没责任?看看专家咋说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19岁女孩患尿毒症被生母拉黑”引热议 , 生父母在法律上有没责任?看看专家咋说
8月8日 , 红星新闻报道“19岁女孩患尿毒症被生母拉黑 , 男友陪伴照顾 生母:不是不管 , 能力只有那么多”引发网友热议 。
有网友认为生母拉黑女儿的这一做法过于无情 , 也有网友认为 , 面对巨额医疗费 , 同样无经济条件 , 无法给予帮助的生母“谈不上对错” , 当关心和爱只能通过钱来传递时 , 只能断联 。
面对这个问题 , 没人能给出“标准答案” 。
那是否不能给予物质的帮助就不能给予爱?徐水香此刻真正需要的是什么?面对她从小就被抱养这一事实 , 生父母在法律上有无责任?养父母又是否应承担责任?红星新闻采访人员采访了心理、法律、家庭教育方面专家进行解读 。
本文插图
小徐患尿毒症
【律师说法】
收养不成立 , 生父母应承担责任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律师认为:女孩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 。 关于谁应当承担责任?邱律师表示 , 收养若未经登记 , 则徐水香和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有可能不成立 。 因为根据1999年4月1日施行的《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 ,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 若收养关系不成立 , 那徐水香的生父母都有义务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责任 , 而抚养就包括给予疾病治疗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了解到 , 当年抱养徐水香 , 养父母并未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 邱律师表示 , 收养要依据《收养法》 , 虽然现在徐水香的户口在养父母名下 , 但未进行登记 , 因此徐水香和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不成立 。
虽然现在徐水香已成年 , 但因其遭遇疾病 , 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情形 ,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 , 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 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 父母没有能力的 , 可联系相关慈善机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给予慈善公益救助 。
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中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 因此徐水香也可向当地政府申请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
综上 , 从法律上讲 , 徐水香有权要求生父母给予抚养费 , 但介于养父母(低保户)、生父母方的家庭条件均困难 , 邱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 , 最好是政府和社会能挑起这份责任 。
四川澳南律师事务所曾林刚律师认为 , 养父徐德军在收养徐水香前 , 其大儿子已经出世 , 则其不具备《收养法》第六条规定的无子女的条件 , 同时其经济情况也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 加之其并未按《收养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 因此双方的收养关系并未成立 。 故养父母与徐水香之间属于《收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抚养关系 , 因此徐水香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消除 , 其生父母对徐水香有抚养的义务 。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 , 其生父母不是不为 , 而是不能为 , 虽然想尽义务 , 但可能确实没有经济能力 , 因此其生父母的行为不能完全认定为逃避责任 , 从严格意义上讲 , 本案不单纯是法律问题 , 更是一个社会问题 。 曾律师提到 , 2017年徐水香就已经在打工上班 ,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 则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期待遇 。 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未给予医疗期的相应待遇 , 则可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 。
【心理专家说法】
现实条件的制约不阻碍爱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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