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林普法|七个真实案例:乘客出事故后,本车交强险赔不赔,不一定!( 二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及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5条的约定来看 , 不论是立法上还是本案合同条款中 , 均已明确将本车人员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排除在了机动车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 。
本案中 , 蒋某美跳车与被车轮碾压相伴而生 , 其跳车与损害发生均是本案事故不可割裂的环节 , 把本车人员的特殊形态下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纳入第三者的赔偿范围 , 有悖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设立目的 , 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 故 , 不能将蒋某美视为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被保险机动车外的人员 , 不应将其作为本案所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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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来源于⑺】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干支公司与邓棕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请示的答复》(212赣民一他字第6号)中这样表述:如果伤亡系车上损害结果的延续 , 则仍属于乘客;如果伤亡结果系甩出车外后又因本车碰撞、碾压造成 , 则可以由本车乘客身份转化为交强险赔偿对象的第三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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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⑴:《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甬民二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 。
来源于⑵:《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民一终字第00473号民事判决书 。
来源于⑶:《人民法院报》 , 2010年9月2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池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
来源于⑷:《中国法院2012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玉中民三终字第223号 。
来源于⑸: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道路交通纠纷》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人民法院(2012)岳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 。
来源于⑹:国家法官学院安全开发研究中心编著 ,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年版《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险纠纷》 , 段方玲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营业部保险合同案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终133号民事判决书 。
来源于⑺:常亚楠著《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精释精解增订本》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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