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京小槌普法|真假公章的是是非非


前不久
腾讯公司的"窦鹅冤"事件
持续霸占热搜
一枚假公章竟让一家上市公司
损失1600多万...
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虽告一段落
但在司法实践中
有关公章的是是非非一直在上演
因真假印章引发的争议也屡见不鲜
今天就和大家聊聊
关于“真假”公章的那些事儿
法制|京小槌普法|真假公章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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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京小槌普法|真假公章的是是非非】法制|京小槌普法|真假公章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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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假公章签订合同一定不能约束公司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1条规定 , “司法实践中 , 有些公司有意刻制两套甚至多套公章 , 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 , 订立合同时恶意加盖非备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 , 发生纠纷后法人以加盖的是假公章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鲜见 。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 应当主要审查签约人于盖章之时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 , 从而根据代表或者代理的相关规则来确定合同的效力 。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 , 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 , 除《公司法》第16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 , 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 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 , 要取得合法授权 。 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 , 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 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 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公司作为法人 , 其对外行为 , 往往由特定的自然人签字或盖章以实现公司意志 。 这个自然人可能是法定代表人 , 也可能是其他人;而其使用的印章可能是真章 , 也可能是假章 。 根据上述规定 , 其签订的合同能否约束公司 , 关键在于其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 而非印章的真假 。 因此 , 对于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所签订合同 , 即使加盖了“假章” , 仍应认定为公司行为 , 由公司承担后果 , 但合同相对方明知或恶意的除外 。 如果盖章之人无权或超越职权订立合同 , 即使加盖了公司的真公章 , 也会因为无权代理/代表而导致合同不能约束公司 , 但构成表见代理/代表的除外 。
法制|京小槌普法|真假公章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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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如何判断行为人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呢?
《民法总则》第61条规定 ,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 , 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 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 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

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机关 , 对外享有一般代表权 , 通常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并加盖印章 , 属于职务行为 , 其行为后果由公司承担 。 但并不绝对 , 仍然取决于法律有无限制性规定 , 或者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无特殊限制 。 前者主要有:《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有关公司担保的规定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 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 , 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以及《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有关上市公司特别事项的规定 ,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 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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